现代社会物欲横流,财富的富足开始使人心生淫念。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出轨的事情屡见不鲜,同样伴随而来的是夫妻一方在其与小三交往的过程中发生的送车、送房、送钱等行为。本身而言出轨就以违反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那么夫妻一方送给小三的财物能否要回呢?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吗?
一般而言,夫妻一方送车、送房、送钱给“小三”的行为在法律上被认定为赠与。同时,虽然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于财产具有平等的处理权,但是夫或妻对于财产的处分限于为生活目的。而如夫妻一方出轨,将财物赠给“小三”的行为一方面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同时也与我国的一夫一妻制原则、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履行背道而驰,更重要的是其侵犯了对于财产的共同所有权,而且按照我国法律来讲,夫妻之间没有约定财产所有制的,为夫妻共同所有制,即夫妻之间对于财物共同所有。因此,夫妻一方出轨后将财物赠与“小三”的行为认定为无效。
未出轨一方可以侵犯夫妻共同所有权为由,作为原告,要求确认赠与合同无效,要求“小三”返还财产。但是返还财产,是全部返还,还是部分返还,有争议。我个人认为,既然是未经夫妻双方同意,出轨一方将财物赠与小三属于“不法原因”给付,既为不法原因给付,赠与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不是部分无效。同时,因为夫妻间婚姻关系的存在,夫妻关系尚未解除,共有关系尚未终止,并未明确的析产,区分夫妻间的财产分额或比例。基于此点,未出轨一方作为原告,也可以诉讼,要求“小三”返还赠与的所有财产。
因此,当未出轨一方发现上述情况后,要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同“小三”做斗争,同时也为净化社会风气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江南徐江波律师 18105188564
2019年4月25日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