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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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给女友转账,分手后要求归还,法院会支持吗?

发布者:陈林律师|时间:2022年07月17日|分类:债权债务 |204人看过

案情回顾:

小峰(化名)和小娟(化名)是初中同学。出校门后,两人各自忙自己的生活,交往并不多,2018年春两人因为一个偶然的机会交往,确定了恋爱关系。热恋期间,每逢纪念日、节日和小娟的生日,小峰都会向小娟转款表达爱意。但好景不长,几个月后,小娟提出分手。分手后,沉浸在痛苦之中的小峰发现,从2018年4月至同年9月,在外务工的他通过微信、支付宝账户分17次向小娟转账共计32422元,其中“520”、“521”、“1314”、生日祝福、让小娟购买礼物等带有恋爱象征意义的金额转账共8622元,其他金额的转账23800元。小峰认为,他与小娟已经分手,小娟应该归还恋爱期间他所转的钱款,遂向小娟索要转账款项,小娟归还13400元后不予归还。于是,小峰以不当得利为由,一纸诉状将小娟告上法庭。
卢氏县人民法院官道口法庭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过程中,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小峰向法庭提交了两人交往5个多月的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证明钱款接收人都是小娟。小娟则认为恋爱期间双方是自愿的,所有钱款都是小峰自愿赠与,目的是为了讨自己开心增进感情,不应该退还。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原告小峰追求被告小娟期间,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是否属于目的赠与,在目的未实现,被告继续占有该财产构成不当得利。但原告向被告转账32422元中的带有恋爱象征意义的金额转账8622元属于一般赠与,应不予返还。剩余23800元属于目的赠与,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被告已返还13400元,剩余10400元未归还,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于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遂依法判决被告小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小峰人民币10400元。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原告在追求被告期间向被告转账人民币32422元的行为属目的赠与,其目的在于促使被告与其恋爱结婚,在目的因双方分手而未能实现,被告继续持有其所得利益,违反民法公平原则而欠缺正当性,构成无法律上的原因,在目的不能实现时,被告继续占有此款构成不当得利,被告有义务返还。但是32422元中“521”、“520”、“1314”、生日祝福、购买礼物等带有恋爱象征意义的金额转账8622元属于一般赠与,赠与行为一旦完成,给付方不得撤回,因此该部分款项原告主张返还没有法律根据,应从返还款中予以扣除。

日常生活中,男女恋爱时为了增进感情,双方都会赠送对方一定的钱财或者礼物。然而恋爱虽然美好,但当感情不再,恋人变成陌路,曾经的美好往往就会像从来没有发生过一样,甚至变成仇恨和人身攻击。小编在此提醒恋爱中的男女,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和筹码,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热恋,也当保持理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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