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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转账给女方,分手后可以要求返还吗?

发布者:陈林律师|时间:2022年07月17日|分类:债权债务 |378人看过

男女双方在确定恋爱关系后,会出现较为常见的财务往来,多通过微信红包、微信转账或银行转账等方式进行,转账的原因或是为了表达爱意或是为了分担生活开销。那么,恋爱期间的转账,分手后可以主张返还吗?

王先生与李女士通过网络相识,双方于2018年4月确定恋爱关系。王先生在与李女士恋爱期间,多次通过自己名下的账户以银行转账、微信红包、微信转账的方式,向李女士名下微信或银行账户转款60余笔,合计共30余万元。李女士亦以同样的方式,向王先生名下微信或银行账户转款20余笔,合计金额10万余元。此外,王先生还多次为李女士购置手机、首饰等物品。2021年5月,王先生与李女士因感情不和分手。分手后,王先生以民间借贷纠纷为案由,起诉李女士返还现金20余万元,及其为李女士购置的手机、首饰等物品。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最终判决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那么,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王先生诉讼请求的理由与法律依据是什么?律师介绍,恋爱期间的转账可能涉及两种法律关系:

一种法律关系是赠与合同法律关系。

恋爱过程中,一方或双方为增进感情或在某些特殊的节日,主动向对方赠送一些财物且对方予以接受的行为,涉及赠与合同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六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后,即受赠方接受物品、转账等,便不可以撤销赠与。

本案中,王先生在恋爱期间出于增进感情之目的,为李女士购买手机、首饰等,均属于一般赠与,赠与物品交李女士后,王先生不得再主张返还。此外,一些含有特殊意义的转账,比如“520”“1314”等,也可以认为是表达爱意的无条件赠与行为。

第二种法律关系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根据以上规定,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除应有如转账等借款交付行为之外,还应当有借贷合意的成立。即接收钱款的一方有借款的意思表述。

因此,王先生以民间借贷这一法律关系起诉时,除了向人民法院提供转账记录外,还应当向法院出具双方就该笔转账达成了借贷合意的证据,如对方明确表示要借钱的消息记录、借条等。但本案中,王先生未能提供以上证据,证明双方之间达成借贷合意,故人民法院依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判决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律师给您提个醒:恋人之间转账、发送红包的行为比较常见,基于身份的特殊性,在转款时一般不会进行特殊说明。因此,分手后也很难向对方主张返还。所以,若恋人之间的转款没有赠与的意思,建议在转款时表达明确,并留存证据。便于日后通过法律途径追索借款。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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