戚啸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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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优躺”不能随便躺? 评葛优诉艺龙公司肖像权纠纷,兼论“葛优躺”的合法使用方式

作者:戚啸贤律师时间:2019年08月2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741次举报

这是一篇2019年发表在某网站上的旧文。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葛优诉艺龙网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艺龙公司”)肖像权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了艺龙公司的上诉,维持了关于艺龙公司向葛优道歉并赔偿75000元的一审判决结果。消息一出,有些“吃瓜群众”可能就不明白了,难道“网红”表情“葛优躺”是不能随便用的?用了还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通过对案情的剖析以及对法律规则的理解,我们可以告诉各位:法律没有禁止大家“葛优躺”,但“葛优躺”还真不是随便用的。

一、         “葛优躺”是什么“姿势”?

“葛优躺”是近几年出现的一个新兴词汇,它大意是指一种半躺在沙发上如同瘫痪的颓废姿势。演员葛优在1993年情景喜剧《我爱我家》第1718集里饰演二混子季春生时做出的半躺动作,是“葛优躺”的最佳例子,该姿势也因此得名。

由于的知名度较高,“葛优躺”入选《咬文嚼字》杂志评选的2016年十大流行语,2017718日,教育部、国家语委在《中国语言生活状况报告(2017)》将之列为2016年十大网络用语之一。

在网络上,在提及“葛优躺”时,网友通常还会引用葛优在《我爱我家》剧照作为举例,这张剧照几乎与“葛优躺”具有同样的知名度(另外还有一张同样知名的剧照,“躺”的方向不同):

【因网站原因,图片无法显示】

《我爱我家》剧照,“葛优躺”的出处。(由于演员葛优的精湛演技,即使没有台词,剧照上人物的颓废气息也扑面而来。)

也正是对于《我爱我家》剧照的滥用,让艺龙公司惹上了麻烦。

二、         案情回顾:艺龙公司做错了什么——商业使用剧照应获得授权

(一)  涉案行为:使用葛优照片、“葛优躺”剧照并用于商业宣传

根据判决书查明事项,2016725日,艺龙公司在其官方论证微博上发布如下内容:

“不经历周一的崩溃,怎知道周五的可贵。为了应对人艰不拆的周一,小艺爆出葛优躺独家教学,即学即躺,包教包会!”该微博共使用7幅葛优图片共18次,文字内容包括直接使用文字和在图片上标注文字,其中第一张不是剧照,为葛优个人身着西服给其他企业代言的照片,所配文字内容为:“如何用一招学葛优躺出人生新高度”,并有嘴部文字“一般人我不告诉他”。其余图片除一张为其他剧照外,均为《我爱我家》剧中人物纪春生在沙发上瘫坐的截图(其中一张为三人照片),图中和图下文字内容包括:“最近各位同学都表示人生过得好艰难”、“别理我,我废柴了”、“无论干什么都提不起劲儿啊”、“不如躺着,学习不如葛优躺”、“不如躺着,工作不如葛优躺”、“不如躺着,去玩不如葛优躺”、“你看看这神态你看看这体位你看看这身体舒展的程度你看看这环境的布置”,“独家揭秘葛优躺”、“快搬个板凳坐下来听我好好给你分析一下如何学好葛优躺”,并通过划线出图后挂文字的说明方式具体描述了“葛优躺”图片中人物和环境设置的具体内容。最后几张图配了大床、浴室等酒店背景,微博后附“订酒店用艺龙”的文字,并附二维码和艺龙网标识。该微博转发4次,评论4次,点赞11次。2016818日,艺龙公司收到通知后删除了上述微博。

葛优认为上述文字中提到“葛优”的名字,并非剧中人物名称,宣传内容为商业性使用,构成对其肖像权的侵权。

2016127日,艺龙公司在微博上发布了致歉信,但因其内容再次涉及商业宣传而未被葛优接受。

(二)  法院:侵犯葛优肖像权,应致歉和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肖像是通过绘画、摄影、电影等艺术形式使自然人的外貌在物质载体上再现的视觉形象。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其载体包括人物画像、生活照、剧照等。剧照涉及影视作品中表演者扮演的剧中人物,当一般社会公众将表演形象与表演者本人真实的相貌特征联系在一起时,表演形象亦为肖像的一部分,影视作品相关的著作权与肖像权并不冲突。

《我爱我家》中的“葛优躺”造型确已形成特有网络称谓,并具有一定的文化内涵,但一般社会公众看到该造型时除了联想到剧目和角色,也不可避免地与葛优本人相联系,该表现形象亦构成原告的肖像内容……。即便该造型已成为网络热点,商家亦不应对相关图片进行明显的商业性使用,否则仍构成对葛优肖像权的侵犯。

本案中艺龙公司在其官方微博中使用了多幅系列剧照,并逐步引导与其业务特征相联系,……有一定商业性使用的性质,且该微博还同时使用了一张葛优此前的单人广告照片,故艺龙公司在涉案微博中的使用行为侵犯了葛优的肖像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审法院最终判决艺龙公司向葛优致歉并赔偿共计75000元。二审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了艺龙公司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三、         正确“葛优躺”应该用什么“姿势”?

艺龙公司商业性地使用“葛优躺”剧照已被认定侵权,艺龙公司为何会侵权?难道“葛优躺”是法律的禁区,完全不能用么?

我们很难用一句话回答这个问题,但可以仔细探究其中原理,以求解答。

(一)  “葛优躺”剧照包括了演员的肖像权以及影视作品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应予尊重

早在1986年时,《民法通则》就禁止擅自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2000年前后,最高人民法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周海婴诉绍兴越王珠宝金行侵犯鲁迅肖像权一案应否受理的答复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批复或司法解释额外确定了以污损、丑化等方式使用他人肖像的,也构成对肖像权的侵权。目前《侵权责任法》以及《民法总则》均继续明确规定了对肖像权的保护。

因此,自然人的肖像权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都不得擅自以污损、丑化,或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葛优躺”剧照当然包括了葛优自己的肖像,而艺龙公司擅自使用“葛优躺”剧照以及葛优其他照片,为自己的商业服务作宣传,构成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又未经肖像权人葛优的许可,自然构成侵权。

除此之外,“葛优躺”剧照源于《我爱我家》电视剧,因此《我爱我家》电视剧的著作权人对“葛优躺”剧照享有著作权,有权禁止他人擅自复制、改编或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葛优躺”剧照。一审法院在认定赔偿时,还特地提及应为剧照权利人保留部分赔偿份额。

所以,一张形象生动的“葛优躺”剧照,即包含了葛优的肖像权也包含了《我爱我家》电视剧的著作权,他人在使用“葛优躺”剧照时,应当避免对肖像权和著作权的侵权。

(二)  正确使用“葛优躺”的“姿势”:目的和方式应有限;不用原照;不能混淆性地使用

知道了“葛优躺”背后的权利后,我们认为,正确使用“葛优躺”的“姿势”应当注意以下重点:

  1. 不要以污损、丑化葛优的形式使用“葛优躺”,也不要以商业目的使用“葛优躺”,以避免对葛优个人的侵权行为。

  2. 尽量不要使用“葛优躺”剧照的原照。如果使用原照,即使没有侵害葛优的肖像权,只要不存在合理使用的情况,就涉嫌对《我爱我家》电视剧著作权的侵权。

  3. 使用“葛优躺”的行为不能使相关公众以为葛优或者《我爱我家》电视剧的著作权人已授权。比如,应尽量避免将“葛优躺”作为商标使用,或者在宣传活动中突出使用“葛优躺”。

虽然使用“葛优躺”有那么多使用要点,不过不能否认的是,“葛优躺”本身已作为一个文化现象以及具有一定固定含义的新兴词汇,所以,我们还认为:单纯地使用“葛优躺”文字形容“半躺在沙发上如同瘫痪的颓废姿势”,是一种合法的行为,无需经过葛优或《我爱我家》电视剧著作权人的许可。


十多年经验诉讼律师,尤擅著作权、商标维权与应诉,反不正当竞争维权与应诉和涉外诉讼。经办案件曾获得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长宁区
  • 执业单位:上海贯道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98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公司法、涉外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