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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满足2023年《公司法》及时缴纳注册资本的要求?——写在公司法修订案生效以前

作者:戚啸贤律师时间:2024年01月24日分类:法学论文浏览:120次举报

自2013年12月28日修订的《公司法》允许有限公司股东仅认缴而不实缴公司注册资本以来,对于各类有经营想法和技能,但资金实力暂时不充足的投资人而言,这一规定大大刺激了他们设立公司开始经营,间接促进了经济发展。然而,由于该规定没有限制实缴注册资本的时限,致使我国大量出现长期不实缴注册资本的空壳公司。注册资本制度在此如同空置,其股东的有限责任几近于“没有责任”。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20231229日修订并将于202471日正式施行的《公司法》(“2023年《公司法》”)首次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实缴期限限定为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同时,就目前已成立的但长期不实缴注册资本的有限公司,2023年《公司法》也明确该等公司出资期限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甚至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公司登记机关还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此外,2023年《公司法》又明确了未在章程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注册资本时,董事会的催缴出资责任、股东经催缴仍不缴的失权责任、股东出逃出资时董监高的连带责任。笔者预计,如果忽略上述实缴的期限规定,可能会对公司的股东、高管带来一定的麻烦。

显而易见,对于大量长期不实缴的有限公司和其股东而言,未来一段时间怎么调整实缴以符合2023年《公司法》的规定,成为了他们的“必修课程”。

 

在国务院的规定出台以前,笔者认为,我们都有必要“预习”下实缴期限过长的公司如何满足2023年《公司法》的实缴期限的规定。具体而言,为满足公司法的规定,具体可以总结为足额缴纳注册资本、减资、股权转让及注销四种应对措施。

1、足额缴纳注册资本

毫无疑问,根据2023年《公司法》的规定,在期限内足额缴纳注册资本,是治标又治本的方案。缴纳注册资本,可以分为货币出资和非货币出资两种方式:

(1)货币出资

股东可以一次性/分批次缴纳注册资本金,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并注明“投资款”或“缴纳注册资本”等明确资金用途的词汇。

在一次/分批次缴纳确有困难的情况下,有些企业可能会通过借款的方式实缴注册资本金。但此处需要注意,如果股东向特定个人借款,可能后续引发股权代持纠纷;如果股东向不特定的对象借款,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被追究相应刑事责任;如果向中介公司借款,由中介公司先行垫资,后续再将资金转入,可能构成抽逃出资。

(2)非货币出资

2023年《公司法》第48条规定股东除货币外,还可以使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时应当履行评估程序,核实出资资产在出资时的真实价值,并且评估过程要严格遵照评估程序的要求和流程,确保资产评估结果可靠、准确和公允。

其中股权、债权出资是2023年《公司法》新增的出资形式,但股权出资,如何进行估价可能是一个新兴问题。而在债权出资中,民间借条、企业应收账款、法院确定的判决等债权符合可估价、可转让的特点,但其最终是否会被履行,存在不确定性及风险性,能否用作出资,还亟待相应的配套措施出台。

2、减少注册资本

除了足额缴纳注册资本这一方案外,根据其自有资金的情况及公司经营状况,股东可以申请减少注册新资本,再实际出资到位。2023年《公司法》相比于现行《公司法》并未进行实质性修改,仅增加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的规定。具体减资流程如下:

序号

流程

法律依据

1

董事会制定减资方案

现行《公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2

股东会通过公司减资的决议

现行《公司法》第四十三条,公司减资的股东会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

现行《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做出减资决议后,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并于决议做出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2023年《公司法》规定三十日内在报纸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4

根据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

现行《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5

修改公司章程

现行《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名称、股东出资方式、出资额为公司章程必须载明事项,故公司做出减资决议后,应根据股东会决议相应修改章程内容。

6

办理公司变更登记


在公司减资的情况下,由于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如若公司没有与债权人协商沟通清楚,可能会面临诉累,因此建议公司及股东均慎重考虑。

1、股权转让

如若注册资本较高,股东实缴金额不足,同时公司背负债务也较多,不适合减资的,笔者建议,股东也可以考虑老股转让,通过引入新股东的方式完成实缴出资。但此种出资方式下,原股东仍不能完全免除其对转让股权的出资责任。具体而言:

类型

主体

未届期股权

已届期股权

现行

《公司法》

2023

《公司法》

现行

《公司法》

2023

《公司法》

受让人

(新股东)

存在争议

承担责任

知道或者应该知道的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后,除另有约定外,可以追偿。

除不知情的情形下外,承担连带责任。

出让人

(原股东)

承担补充责任

承担责任

承担连带责任。

1、注销

对于那些没有实际经营、已经歇业的公司而言,与其再折腾实缴、减资或股权转让的麻烦事,不如直接一关了之。然而,这其实也有需要注意的风险问题。

(1)一般注销

根据现行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公司解散和清算是公司注销的前置程序,在公司解散时,即使股东的出资期限尚未届满,其未缴纳的出资也应作为清算财产,这实际上已经构成了出资“加速到期”。

从公司的解散清算流程来看,如果公司的解散不涉及第三人利益,则股东无须再实缴出资。值得注意的是,此时股东的认缴资本加速到期,而经过清算,又成为剩余财产分配给股东,因为没有实际的资金流动,可作简化处理。

而如果公司的解散涉及第三人利益,股东就可能需要履行出资义务。在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时,发现存在未清偿的债务,且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无论出资期限是否届满,股东均需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而即使公司债务已经完全被清偿完毕,股东仍然可能需要实际缴纳出资款。这是因为股东未缴纳的出资应作为公司清算财产,由全体股东对剩余财产按比例进行分配。

(1)简易注销

简易注销实际上是将“清算——注销”的流程,转化为了全体股东对“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承诺,并满足在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公告二十日以上,公告期满不存在异议即可申请注销登记。但此模式下,如若公司注销后,发现公司存在注销前的债务尚未清偿,全体股东将承担连带责任。因此,除并未实际经营过的“僵尸企业”,其他公司在考虑注销时建议采用一般注销的方式进行。

 

总而言之,2023年《公司法》出台后,公司的设立与经营的门槛变高,尤其对于小微企业而言,可能导致新公司注册量下降,以及大量现有公司减资、注销。虽然具体实施办法还亟待国务院出台相应规定,但公司及股东可以未雨绸缪,积极采取应对措施才能有备无患。在此过程中,建议公司及其股东结合公司实际经营状况、自有资金状况等现实情况,审慎地选择适合自己公司的方式,以满足合规要求。下图仅总结一般情况下的处理方式,具体实操中,可能还会有更多路径和操作空间,建议尽早聘请专业律师介入,协助公司尽快适应2023年《公司法》规定。


十多年经验诉讼律师,尤擅著作权、商标维权与应诉,反不正当竞争维权与应诉和涉外诉讼。经办案件曾获得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长宁区
  • 执业单位:上海贯道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98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公司法、涉外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