戚啸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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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长宁区合伙人律师执业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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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网站大量内容侵权,就可以要求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注销域名吗?

作者:戚啸贤律师时间:2019年08月2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674次举报

这是一篇2017年发表在原律师团队公众号上的旧文。


最近,我们碰到了这样一个有趣的问题:某甲公司发现,某网站上充斥着对该公司商业诋毁的内容,但该公司怎么都找不到网站的开办者,域名注册信息上显示的域名持有者也是假名,于是他们将当初为网站的域名提供注册服务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乙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注销域名。甲公司起诉的理由是,既然网站上充斥着侵权内容,那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乙公司在收到起诉状后,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i]第二、三款的规定(即“通知-移除规则”)就应该注销侵权网站的域名,以免甲公司的损失进一步扩大。乙公司找上了我们,希望我们能够为此提供一个有效的抗辩方案。

乍一看,甲公司起诉的理由的确有理(法律)有据(事实)。然而我们为什么觉得甲公司的起诉怎么看都怎么别扭呢?经过仔细分析查找,我们发现:

 

第一,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对涉案域名指向网站内容无控制和监管能力,既未发布涉嫌侵权内容,也未教唆帮助他人发布侵权内容,不构成侵权。

一方面,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供的网络服务极为有限,仅限于域名注册。

乙公司属于《域名注册管理办法》中所规定“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即是指受理域名注册申请,直接完成域名在国内顶级域名数据库中注册、直接或间接完成域名在国外顶级域名数据库中注册的机构。追究域名注册服务的实质,只不过是在域名注册申请者和域名注册管理机构间搭一道沟通的桥梁,供申请者将域名注册传递给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也供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将注册成功或失败的信息反馈给申请者。根据其服务内容,在域名注册成功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即告完成。

另一方面,网站内容侵权与域名注册服务完全没有关系。

虽然涉案网站的域名系由乙公司帮忙注册,但域名注册服务与涉案域名指向网站内容无关。涉案商业诋毁行为系网络用户利用网站内容服务实施,但乙公司仅仅是涉案域名的域名注册服务提供商,未向涉案域名指向的网站提供过任何服务,不构成网站内容的网络服务提供商。

因此,在该案中乙公司不存在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事实基础,其根本就没有“通知-移除”义务。

 

第二,即使域名的持有者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而需要注销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也只是域名注销的执行机构,但不是注销域名的责任人。

虽然《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ii]第(二)项的确规定,域名持有者提交的域名注册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注销域名。然而,细究下来可以发现:

一方面,域名持有人是注销域名民事责任的承担者,注销域名不属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民事责任。

首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iii]第二款规定,域名持有者作为域名的所有权人,才是注销域名的民事责任的承担者。其次,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iv]的规定,域名争议本身就是投诉人与域名持有者之间的争议,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无关。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v]更是规定,当注册、使用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域名应当注销时,注销的责任人应为域名的持有人,而不是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另一方面,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仅是域名注销的协助执行机构。

2012年修订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实施细则》第十九条[vi]第二款为例,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作为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发现其管理域名的注册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时,会做出注销决定并通过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执行。又以2012年修订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十六条[vii]为例,争议解决机构无论裁决注销域名或者裁决将域名转移给投诉人的,都是将裁决交由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予以执行。

总之,域名所有者才是域名注销民事责任的承担者,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就域名注销仅是协助执行者。

 

综合以上意见来看,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完全与域名指向网站的内容侵权无关,无论网站上存在着什么样的民事侵权行为,由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对涉案域名指向网站内容无控制和监管能力,既未发布涉嫌侵权内容,也未教唆帮助他人发布侵权内容,所以肯定不构成侵权。并且,即使域名因侵权而需要被注销的,承担域名注销民事责任的也应当是域名持有者,而不是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该机构仅是域名注销行为的协助执行者。总之,即使甲公司发现涉案网站大量内容侵权,也无权要求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乙公司注销域名。

围绕着以上理由,我们准备了大量证据和依据,信心满满地向法院递交了答辩状。



[i]《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ii]《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已注册的域名出现下外情形之一时,原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予以注销,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域名持有者:

(一)域名持有者或其代理人申请注销域名的;

(二)域名持有者提交的域名注册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

(三)域名持有者未按照规定缴纳相应费用的;

(四)依据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判,应当注销的;

(五)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

[iii]《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域名持有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络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因持有或使用域名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任,由域名持有者承担。

[iv]《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任何人就已经注册或使用的域名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并且符合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规定的条件的,域名持有者应当参与域名争议解决程序。

[v]《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人民法院认定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可以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注销域名,或者依原告的请求判令由原告注册使用该域名;给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害的,可以判令被告赔偿损失。

[vi]第十九条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加强域名注册审查,确保通过本机构注册的域名不违反《域名管理办法》的规定;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对已注册的域名进行复审。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对已注册域名的注册信息进行复核,对违反《域名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及注册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域名,通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予以注销。

[vii]第十六条 争议解决机构裁决注销域名或者裁决将域名转移给投诉人的,自裁决公布之日起满10日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予以执行。但被投诉人自裁决公布之日起10日内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已经受理相关争议的,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暂停执行。


十多年经验诉讼律师,尤擅著作权、商标维权与应诉,反不正当竞争维权与应诉和涉外诉讼。经办案件曾获得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长宁区
  • 执业单位:上海贯道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98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公司法、涉外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