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龙律师|时间:2020年04月01日|分类:综合咨询 |92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代理申请人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第一被申请人李XX、第二被申请人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作合同纠纷的仲裁申请;本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提供一系列的证据及丰富的办案经验,我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全部得到支持,裁决第一、二被申请人各自向申请人支付高达500万元的违约金以及因本案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等。
申请人: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龙,广东合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一被申请人:李XX,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黄XX,北京XX(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二被申请人:XX文化传煤有限公司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根据申请人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李XX、第二被申请人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分别简称第一、第二被申请人)于2017年9月1日签订的《XX主播频道独家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中的仲裁条款,于2018年3月27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合作合同纠纷的仲裁申请。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在本会《仲裁规则》规定期限内,申请人选定仲裁员刘XX,第一、第二被申请人未共同选定仲裁员,各方当事人未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第三十二条、《仲裁规则》第三十条的规定,本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寇XX、仲裁员李XX,于2018年4月28日与仲裁员刘XX共同组成本案仲裁庭。本会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了仲裁庭组成及开庭通知书。
仲裁庭于2018年10月20日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陈龙、杨XX和第一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黄XX到庭参加仲裁。第二被申请人经本会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仲裁庭根据《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第二被申请人进行缺席审理。本案巳审理终结,现予以裁决。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一)裁决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500万元;(二)裁决第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逝约金500万元;(三)裁决第一、第二被申请人按违约金承担比例各自承担律师费10万元;(四)裁决第一、第二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
本案经开庭审理,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辩论以及庭审调查。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仲裁庭裁决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500万元;
(二)第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500万元;
(三)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偿为办理本案而支出的律师费10万元;
(四)第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偿为办理本案而支出的律师费10万元;
(五)本案仲裁费用85870元,由第一被申请人承担42935元,第二被申请人承担42935元(该款已由申请人向本会预缴,本会不予退还,由第一、第二被申请人各自径付给申请人)。
上述裁决确定第一、第二被申请人应付给申请人的款项,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逾期支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