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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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东合富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法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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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王XX一、二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最终法院维持原判王XX向XX公司支付高达300万元违约金。

发布者:陈龙律师|时间:2020年04月01日|分类:综合咨询 |37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本律师代理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王XX一、二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接受委托后,通过提供充分的证据以及熟练的诉讼技巧,一审法院判令王XX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300万元违约金以及因本案所产生的费用;后被告王XX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人(原审被告):XX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北京XX(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龙,广东合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XX因与被上诉人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8)0113民初29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2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XX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XX公司的诉讼请求;2.XX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本案争议的焦点:

一、关于《XX主播服务合作协议》效力问题。《XX主播服务合作协议》系XX公司、王XX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遵守。

二、关于XX公司在履行涉案《XX主播服务合作协议》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XX公司已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其对王XX进行了持续、大量的推广。

三、关于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高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因网络直播而为主播及平台方带来的收益不仅体现为已经实际取得的现实收入,还会带来提升知名度增加点击率、聚集人气并随之带来其他收益。王XX于合同期内在涉案协议中明确约定的竞争平台上进行直播,必然会导致XX公司前述利益减损。王XX仅以其实际收入衡量全部收益、并进一步反推XX公司实际收益,有违涉案合同特点及履行实际。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0,由上诉人王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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