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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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刘伟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7日 15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中的《借条》系当事人设立借款关系的合同文件,本院审查后认为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遵循法律规定的合同缔结原则订立的前述《借条》合法有效。在庭审中,被告认可《借条》确系其向原告出具,但其与被告系合伙关系,但被告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佐证,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故本院根据《借条》的内容,确认原告为出借人和债权人,被告为借款人和债务人。现《借条》约定的借款期限已届满,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故本院确认由被告限期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至于逾期利息。双方在《借条》已约定了逾期利息的起算时间及计算方式(按年利率12%计算),该约定未违反法律对民间借贷利息的限制性规定,故本院予以认可,并确认由被告限期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7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以20000元为计息本金,按年利率12%计算的逾期利息。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陈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牛XX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该款项的利息(自2018年7月1日起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计息年利率按12%计算);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被告陈XX。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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