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伟律师 时间:2019年01月26日 72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委托合同纠纷,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被告通过出具《代理授权书》给原告,授权被告在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处理相应的事务,故原、被告之间成立委托合同关系。从原、被告双方履行合同的情况可以确认,原告共计向被告支付两类费用,第一类费用为加盟费,该费用系原、被告之间约定的费用。第二类费用为会员费,性质系原告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被告。原告主张解除双方之间的委托合同并退还相关费用的依据系被告存在违约及欺诈行为。首先,原、被告存在委托合同关系的证据仅为《代理授权书》,原告并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被告存在违约行为;其次,原告主张被告并没有合理组织泰国旅游,该旅游活动系成为被告会员所享受的权利,应该属于被告与会员之间的法律关系,而原告并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再次,原告作为受托方,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受到了损失。
综上所述,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加盟费及会员费共计1857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株洲XX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14元,由原告株洲XX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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