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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自己代理仲裁阶段败诉,一审委托律师胜诉

发布者:刘伟律师 时间:2019年02月18日 116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简述

本案是仲裁败诉、一审胜诉的一个典型案例,本案原告从2017年6月19日起到被告处工作,岗位为行政专员,月工资4296元,自入职起至2017年10月1日前被告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的时间是2017年10月1日,合同截止时间是2019年12月31日,因被告认为原告存在多次旷工和工作严重失职情形,依据公司的规章制度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原告不服被告的解除劳动合同,于是向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是要求被告支付2017年6月19日至2017年9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5776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8592元、2018年7月及8月的工资2538元、2434元,并要求被告补缴2017年6月19日至2017年10月8日的社会保险。在仲裁过程中,因原告人对劳动等相关法律了解不足并且对仲裁程序一无所知,其在仲裁开庭时未向仲裁庭提交证据,同时其认可了被告在举证时向仲裁庭表明原告是负责公司员工合同签订与管理的,仲裁庭质问原告后,原告也认可自己负责劳动合同的签订与管理,这属于原告自认的情况。被告举证,原告质证后,对被告所举的证据的三性基本都予以认可,特别是被告举证认为原告已经在被告的《<纪律守则>确认书》上签字,其已经知晓《纪律守则》上约定的管理规则;同时,被告提供的《考勤表》予以证明原告矿工的事实,而原告对此事实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却认为自己不负责人事档案的管理,人事档案的丢失和自己没有任何关系。

因本案在仲裁阶段是原告自行代理,并未委托代理人出庭,所以其在认可了大多数证据以及签订与管理公司合同,所以仲裁委根据《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之规定,只有职责范围包括管理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管以及人事管理部门和主管人员能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才不予支持二倍工资差额,仲裁委根据该规定不支持原告的二倍工资差额的诉求,同时因原告在仲裁庭审过程中认可了知晓公司的《纪律守则》并认可《考勤表》中的考勤事实,所以仲裁委根据此认定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法,未支持原告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因原告在仲裁中已经认可了合同管理,所以我在一审主张二倍工资差额时,法官调取了仲裁庭审笔录,在事实认定部分认定了原告负责合同的签订与管理,认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过错在于原告,从而不予以支持二倍工资差额;在一审过程中,我作为代理人并不认可用人单位出具的《考勤表》,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主要是被告单方制作的,所以对于原告旷工及违反纪律的事实很难认定,一审法官根据被告向原告发放的工资,金额并未明显偏低,从而推定被告未扣原告工资,鉴于此,对原告在仲裁阶段及一审中对未旷的事实陈述予以采信,即考情记录不能证明原告的工作情况,从而认为被告的解除合同是违法解除,支持了原告主张的赔偿金。

二、律师点评

本案中,仲裁裁决出来后,原告委托了我,希望能从律师口中得到挽回的方法,作为代理人,我相信把仲裁以及法院的程序以及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向其解答了并告诉原告有赢得可能,赢的点主要是是否负责合同签订及管理、被告的《纪律守》制定是否合法有效、是否有证据证明旷工的事实,所以第一时间调取了仲裁庭审笔录,并将相关内容以代理词的形式提交给法院,因不认可被告自己制作的《考勤表》同时被告无证据证明旷工事实,最终法官采纳了被告无证据证明旷工的事实,支持了原告主张劳动合同的解除是违法解除,对于二倍工资差额为支持的主要原因在于当人在仲裁阶段自认了。总的来说,本案办得是比较成功的,但是人也比较满意,因为她自始至终对本案都没有抱有赢的信心。

三、律师建议

告诫所有的劳动者,遇见劳动争议案件,首先需要先咨询律师,咨询律师后,律师会制定相应的方案,根据律师的方案准备证据,同时在庭审过程中不要承认对自己无关的事实,同时对于用人单位提供不了证据证明的事实,千万不要自认,总的来说,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的人,不要自己百度查查法条就自己上庭了,很多案件需要大量的实践经验以及对法律的全面了解才能有把握参与庭审赢得案子,律师和医生一样,你不可能看下外科手术医书就自己拿着手术刀给自己动手术或者给他人动手术吧,律师也一样,法律不仅包括人大制定法院,也包括司法解除、部门规章、地方政府法规以及地方高院出的审判文件,所以不要逞强,不要病入膏肓才找律师,犹如病入膏肓的病人,医生也是束手无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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