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28日,被告人杨某代表某甲公司购买一台施工升降机用于出租经营。同年3月31日,杨某代表某甲公司将该台升降机租赁给周某用,并于2011年7月8日至2013年7月11日分四次使用个人账户收取某丁租金共计231568元,未上交公司。
2018年4月至2021年3月,被告人杨某代表某甲公司向XX租赁站出租钢管、扣件,并用个人账户收取租金共计67598.61元。其间,杨某将其中的23567.25元租金转回公司,其余未上交公司。
2021年3月29日,被告人杨某代表某甲公司将钢管、扣件出租给某建筑机具租赁站。同年4月30日,杨某被某乙公司解聘。之后,杨某继续使用个人账户收取某租赁站租金共计40920元,未上交公司。2023年4月1日租赁到期,上述钢管、扣件被弃置于某租赁站。
2024年1月16日,被告人杨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另查明,某甲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注销,该公司系某丙公司,股东为某丁公司。
一审判决:
一、被告人杨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六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杨某向某丁公司退赔316519.3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