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23日,被告人杨某甲见被害人某甲(精神三级残疾)在桥边,因误以为某甲想跳河便上前劝阻,在劝阻过程中,杨某甲发现了某甲的精神状态不正常,因自身肢体残疾加之家中催婚,杨某甲便临时起意将某甲带回家居住,某甲在杨某甲家居住的第四天晚上,杨某甲与某甲发生两次性关系,2024年2月21日杨某甲外出务工不在家,某甲随杨某甲母亲一起生活。2024年11月9日,某甲生下女婴杨某某。在杨某甲家中,某甲及女婴均由杨某甲母亲照顾。
经鉴定,被害人某甲患有精神分裂症,评定为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经鉴定,依据现有资料和DNA分析结果,排除杨某甲为杨某某的生物学父亲。
2024年9月12日,被告人杨某甲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26年1月20日,杨某甲与某甲登记结婚,某甲在杨某甲家中生活。
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某甲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