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某于2015年1月至2025年5月被聘为某事业单位会计后,负责单位财务处理及财务支付等工作。2022年至2025年期间,被告人熊某以发放临聘人员劳务、协管员工资等名义,伪造、变造工资花名册的方式分多笔骗取公款共1143377.14元;以个税垫付、残障金领取、个税差额补缴等名义,先后分多笔骗取公款16683200.45元;以伪造劳务人员花名册的方式,先后分多笔骗取公款57000.00元,自2022年至案发时,骗取公款共计17883577.59元,以上金额已扣除被告人熊某个人劳务费。该款全部用于其个人消费支出和偿还非法网络贷款;另查明,被告人熊某未退缴其违法所得。
一审判决:
一、被告人熊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二、被告人熊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7883577.59元,依法由办案机关追缴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