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陈某甲贪污罪、受贿罪。
2026-07-14
2026年07月14日 | 发布者:张小杰 | 点击: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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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一)贪污罪2016年上半年,被告人陈某甲利用担任某区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便利,将该区委办公室7瓶30年年份贵州茅台酒占为己有,折合共计7.7693万元人民币(以下未标明币种均为人民币)。(二)受贿罪2011年至2021年,
(一)贪污罪
2016年上半年,被告人陈某甲利用担任某区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便利,将该区委办公室7瓶30年年份贵州茅台酒占为己有,折合共计7.7693万元人民币(以下未标明币种均为人民币)。
(二)受贿罪
2011年至2021年,被告人陈某甲利用担任某局党组书记、局长,管委会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汤某、余某等10人在项目承接、款项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汤某、余某等10人财物折合共计1045.6682万元(其中50万元系未遂)。具体事实如下:
1.收受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汤某所送财物折合共计365.832万元
2.收受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詹某所送财物折合共计357.905万元
3.收受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某所送财物折合共计180.9798万元
4.收受某有限公司股东许某所送财物折合共计55.198万元
5.收受某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王某甲所送财物折合共计29.7988万元
6.收受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所送财物折合共计21万元
7.收受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甲所送财物折合共计10.8788万元
8.收受某有限公司股东罗某乙所送财物折合共计10.2786万元
9.收受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某所送财物折合共计8.7976万元
10.收受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乙所送财物折合共计4.9996万元
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已掌握的其犯受贿罪的小部分犯罪事实,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其犯受贿罪的大部分犯罪事实和其犯贪污罪的罪行,对贪污罪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对受贿罪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审判决:
一、被告人陈某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
二、对被告人陈某甲受贿犯罪所得及孳息继续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陈某甲贪污犯罪所得,追缴后发还被害单位(详见财产处置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