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
2017年至2021年间,被告人曹某作为某公司库管员,伙同时任某书记、经理李某、财务经理常某,利用各自职务便利,多次通过虚增原材料采购数量的方式,套取采购款共计人民币836466元,由三人予以均分。
职务侵占罪
2022年至2023年,被告人曹某作为某公司库管员,利用负责出入库管理等职务便利,多次通过虚增原材料采购数量的方式,套取采购款共计人民币116753元。
2023年11月,被告人曹某在配合作证中,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不掌握的前述犯罪事实;违法所得已全部退缴。
一审判决:
一、被告人曹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二、在案扣押的被告人曹某退缴的人民币,发还被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