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至2022年5月,被告人杨某甲在担任某国有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期间,单独或伙同他人骗取下属国有公司财物114.741583万元,杨某甲实得81.236583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月至2020年8月,被告人杨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时任某国有公司总经理郭某甲以编造公司员工发放工资的方式,骗取某国有公司72.35万元,杨某甲实得38.845万元,郭某甲实得33.505万元。
2.2020年9月至2022年4月,被告人杨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郭某甲离职后,继续以编造公司员工发放工资的方式,骗取某国有公司26.731万元。
3.2020年12月至2022年5月,被告人杨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编造公司员工发放工资的方式,骗取另一国有公司15.660583万元。
2025年4月25日,被告人杨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在调查期间,已退缴涉案赃款81.236583万元。2026年1月13日,已缴纳罚金履行保证金20万元。
一审判决:
一、被告人杨某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二、被告人杨某甲已退缴的赃款81.236583万元,发还某国有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