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美娟律师

  • 执业资质:1150620**********

  • 执业机构:慧聪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工伤员工成功索要社保差额36309.6元,就业补助金65140元。

发布者:贾美娟律师|时间:2019年12月03日|分类:工伤赔偿 |51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事情简介】

    小赵被东方劳务公司派遣到南方煤矿,在煤矿上班期间受伤,后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为九级伤残。东方劳务公司按照最低水平未按照实际发放工资为小赵缴纳社保,社保局在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时按照最低标准进行发放。小赵向东方劳务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东方劳务公司提出因在受伤期间一直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不予给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小赵不服,提起仲裁。

【案情简介】

    仲裁期间,争议焦点:1、是否应支付差额伤残赔偿金?2、多发的停工留薪期工资能否抵扣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仲裁委认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因少报、瞒报缴费基数的,造成工伤职工保险待遇降低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多发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不属于本案审理的范围,东方劳务公司应另行起诉。据此,裁决由东方劳务公司支付小赵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36309.6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65140元,南方煤矿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东方劳务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做出同样的判决。

【律师想法】

1、这个案子本身不属于特别重大的案件,其实不用可进行诉讼程序。仲裁前、仲裁中、一审中小赵多次与用人单位协商,要求只要给付总计8万元即可。但用人单位既不同意给付,也不出具具体的调解方案。

2、一审庭审中对方代理人以要为小赵办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需要解除劳动合同书为由,诱骗小赵在空白的解除合同书中签字。小赵签完后才告知我,我无奈之下,要求小赵与对方代理人打电话录音。庭审中对方代理人果然拿出此证据证明小赵的离职时间为2016年7月1日,用以证明后发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全部为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我方提交了录音证据和微信记录,证明当时签字时合同的日期为后补的。一审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证据。

3、这个案子本身属于很小的案件,但是对方代理人作为一名律师为了微小利益伪造证据,触碰法律底线,漠视职业风险的行为,给我敲响警钟。近年来,律师犯法的案件层出不穷,律师作为法律尊严的维护者,如果不去维护法律却一直触犯法律,是法治进程的一大悲哀。

4、律师要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但维护的应为合法权益。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