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事情简介】
被告小莉于2012年7月6日向原告某银行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从2012年7月6日起至2013年5月6日止,月利率为10.78‰,借款通期罚息利率为合同基础上加收30%,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被告孙某等人对上述贷款连带保证。被告蒋某将其房屋作为抵押。2015年2月9日被告小莉向原告某银行返还借款本金551089元。
【案情简介】
2015年10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做出【2015】伊民初字第2450号民事判決书,判決"一、被告小莉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某银行借款本利16057.66元,本息共计645533.64元,并支付从2013年12月28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复利(均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30%计算)。。。。。。“判决书生效日期为2016年3月26日,2019年4月11日原告某银行作为申请人提出强制执行。执行期间,申请人某银行申请冻结小莉账户内存款981582.96元,执行局做出冻结裁定。被执行人以申请人逾期提出申请执行提出执行异议,经过听证会,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以申请人超过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为由裁定不予执行小莉的账户内存款。
【律师想法】
本案主要依据的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即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司实务中法院不会主动援引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需一方当事人提出。本案小莉以诉讼时效为由提出异议得以成功的最根本原因是由于对方没有任何时效中止中断的证据,如果对方能提出相关的中止中断的证据,一般法院都会认可。所以,如果遇到这种超过时效的情况,大家不要着急,找寻相关的证据即可,未找到证据的情况不要贸然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