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中常有一种情形,那就是被执行人、执行人之间互相试谈,能否少还一部分执行款、尽快还款的问题,这在法律上被称为执行和解——双方可以约定,被执行人尽快还款,执行人可以接受少还一部分。
比如,B需要还A100万元,但是B名下的财产不够100万元,B就和A商量,如果你愿意只要70万元,那么我可以在三天内一次性结清,A发现自己切实执行可能需要两年才能拿回100万元,而且B还有其他债主,不如现在就作出让步接受70万元。这就是法律意义上的执行和解。
可以看出,执行和解是基于对双方信息、心理的掌控所促成的谈判式和解,是否能成功影响因素很多。下文会简单就执行和解的基本定义、程序等进行解释,如果读者有其他关于执行和解的疑问,可以私信咨询或浏览器搜索秦嘉泽律师获取联系方式。
一、执行和解是什么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执行和解可以中止执行
执行和解对被执行人最大的意义之一,是可以中止执行。如中止对房屋的拍卖,其中比较重要的,可能还有中止对股权的拍卖,中止对公司的执行以减轻对公司商誉的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和解协议达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一)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的;(二)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其他当事人予以认可的:(三)当事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
三、达成和解的方式
当事人有两种和解方式。
第一种是不经过法院确认,自行在案外达成和解,执行人只需要在被执行人履行后撤除执行即可。这种方式的风险比较大,因为都已经到案件执行阶段,双方能否产生信任、切实履行协议,风险比较大。
第二种是在法院进行执行和解,由法院执行部门将和解记入笔录,确认如果被执行不履行和解的协议,执行人可以直接恢复执行。这种和解方式的优势就在于被执行人反悔,执行日不需要重新走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也规定:“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规定:“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以上就是有关执行和解的基础内容,如果读者有需要了解的其他事宜(被执行人信息等),可以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