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的履约能力
签约时无履约能力:如果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却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与他人签订合同,并且在收受对方财物后没有采取积极措施去创造履约条件,而是将财物挪作他用或者挥霍,这种情况通常可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例如,一个没有任何建筑资质和施工队伍的人,虚构自己能够承接大型建筑工程的事实,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收取工程预付款后用于个人消费,而没有任何实际施工的意图,就可以认定其有非法占有目的。
部分履约能力但夸大履约能力:行为人虽有一定的履约能力,但却故意夸大自己的履约能力,骗取对方当事人的信任而与其签订合同,之后又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将对方财物非法占有的,也可以认定为有非法占有目的。比如,某企业有一定的生产能力,但在签订供货合同中夸大自己的生产规模,收取对方的大量货款后,仅生产少量货物,将其余货款用于其他非合同事务,并且拒不退还多收的货款,这就表明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行为人的履约行为
未履行合同且无正当理由:合同签订后,如果行为人没有履行合同的任何实际行为,并且在对方催告后仍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却占有对方财物的,可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例如,甲与乙签订购买设备的合同,乙按约定交付了设备款,但甲收到款后没有发货,也不说明原因,一直拖延,这种情况很可能存在非法占有目的。
履行合同过程中恶意毁约: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行为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处置合同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非法目的,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并且对对方的损失采取漠视态度,也可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比如,丙与丁签订租赁合同,将自己的房屋租给丁,但在租赁期间,丙擅自将房屋出售,导致丁无法继续使用房屋,并且丙拒绝退还丁剩余的租金,这显示丙具有非法占有丁剩余租金的目的。
对财物的处置方式
挥霍财物:如果行为人将取得的财物用于个人挥霍,如购买奢侈品、进行高档消费等,而没有用于合同履行相关事务,通常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例如,某人通过合同诈骗获得一笔资金后,用于购买豪车、名表等奢侈品,而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去采购原材料或者支付服务费用,这表明其想非法占有这笔资金。
转移、隐匿财物:行为人在收到对方财物后,将财物进行转移、隐匿,使其脱离对方的控制范围,这也是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因素。比如,企业 A 与企业 B 签订销售合同,A 收到 B 的货款后,将资金转移到国外账户,并且隐瞒资金去向,这可以推断 A 具有非法占有 B 货款的目的。
事后态度及承担责任的意愿
逃避责任:合同出现问题后,行为人采取逃跑、藏匿等方式逃避承担责任,如变更联系方式、搬离住所等,不与对方当事人沟通解决问题,这种行为往往表明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例如,诈骗者在收到对方的预付款后,就变更电话号码,离开原居住地,使得对方无法找到自己,其非法占有目的较为明显。
拒不承担责任:在对方要求返还财物或者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时,行为人明确表示拒不承担任何责任,并且没有合理的解释,也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比如,当受害者要求诈骗者退还被骗财物时,诈骗者以各种无理借口拒绝退还,这种态度可以辅助认定其存在非法占有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