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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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商业秘密一般如何定罪?

发布者:张运律师|时间:2024年11月25日|分类:公司法 |294人看过

非法获取商业秘密一般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定罪,以下是具体介绍:

犯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商业秘密权,即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所拥有的合法权益,以及受国家保护的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

客观要件:客观上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且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包括以下几种具体行为 :

以盗窃、利诱、胁迫、贿赂、欺诈、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例如,通过窃取载有商业秘密的文件、以金钱诱惑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透露等方式。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比如,将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告知竞争对手,或自己用于生产经营,或允许他人使用以谋取利益。

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如公司员工违反保密协议,将公司的商业秘密泄露给他人。

明知或应知前述第一种至第三种违法行为,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主观要件: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有意识地通过多种手段侵犯商业秘密,过失不构成本罪。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可能多样,如为了获取经济利益、击败竞争对手等,但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仅在量刑时可作为考虑情节.

定罪量刑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损失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 是判断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依据,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损失认定方式 :

以商业秘密权利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商业秘密一旦被泄露,权利人的损失往往是无法弥补的。这种损失应当指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权利人必然失去的现实利益。在认定时,需重点考虑研制开发成本、利用周期、成熟程度、市场前景等直接因素,同时综合考虑竞争优势地位的丧失、商业信誉的下降等因素。

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作为损失:此计算方式以侵权人未再向他人泄露为前提。对于将商业秘密出卖给他人的,以其出卖收入加上买受人使用后的获利额为损失额;使用商业秘密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以其获得的利润为损失额。一般情况下,以销售额乘以平均利润率来计算获利额较为妥当。

以不低于商业秘密使用许可的合理使用费作为损失:这是一种以正常许可使用的费用推定损失额的计算法,但并不意味着侵权人就此取得了该商业秘密的合法使用权,同时需注意不能简单地将商业秘密的自身价值等同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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