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三条,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如下:
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这里的损失数额指的是直接经济损失,包括因侵权行为导致的产品销量减少、利润降低、研发成本增加等方面的损失。例如,某企业的核心技术被竞争对手非法获取并使用,使得该企业原本预计的市场份额大幅下降,造成了超过五十万元的经济损失,达到立案追诉标准 。
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即侵权人通过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所获得的非法利益达到五十万元以上。比如,侵权人将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用于生产产品,通过销售这些产品获得了超过五十万元的利润,那么就符合这一立案追诉情形。
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如果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权利人的生产经营陷入困境,最终破产,无论侵权人是否获利,都应予以立案追诉。例如,一家小型科技公司的关键技术被泄露,导致其在市场上失去竞争力,资金链断裂,最终宣告破产,相关侵权人则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具体情况需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比如,商业秘密的泄露导致权利人的商业信誉严重受损,使其在市场上的声誉和形象受到极大影响,进而影响到其未来的经营和发展,即使经济损失数额未达到五十万元,也可能被认定为符合立案追诉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