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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爱霞律师 | 劳动合同到期仍继续用工,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发布者:尤爱霞律师|时间:2023年12月25日|分类:综合咨询 |163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有些用人单位认为只要与劳动者签订过劳动合同就可以,合同到期后是否续签不重要,这种观点让用人单位付出了惨痛的代价。劳动合同到期后仍继续用工,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一、劳动合同期满继续用工,视为双方同意以原劳动条件继续用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三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提到了“以原条件”笔者认为,是指原劳动合同中除了劳动期限之外,其他的权利与义务没有变化,其中包括劳动条件、福利待遇、工作岗位等。法条中的“终止”不同于“中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 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比如:(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在合同期满一年内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四十四条第一款“劳动合同期满的”规定。

二、劳动合同期满继续用工未赋予了用人单位任意解除权。

劳动合同期满继续用工并非赋予了用人单位任意解除权。若用人单位在合同期满一年内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四十四条第一款“劳动合同期满的”规定,结合《劳动合同法》四十六条(五)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只不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不用支付经济赔偿。

三、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依然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综上,用人单位有义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虽然劳动合同期满后一年内,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仍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当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后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通过这种具有惩罚性的方式让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及时签订劳动合同。

合规建议

1、对用人单位而言,劳动合同到期前,用人单位应提前与劳动者谈话,以便于及时知晓劳动者是否有续签合同的意愿,之后用人单位结合劳动者表现,提前决定是否继续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如果继续建立劳动关系,则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及时签订劳动合同,避免长期用工产生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2、对劳动者而言,劳动合同期满前,及时和用人单位沟通是否续签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续签合同的意愿,要提前做好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工作衔接,以免给自己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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