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经过综合分析,我认为该案有一定风险,建议当事人再搜集一些证据。在指导下,当事人搜集到了和被告公司负责人的通话录音,在录音中其承认欠被告30余万元。在起诉前当事人又找到了些微信聊天,可以证明被告公司让其开具发票。
掌握以上材料后,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供XX公司支付原告货款及利息。举证期间,我向法院提交了调查取证申请,申请法院调取供XX公司发票抵扣情况。因为据我方了解对方已经将我方开具的发票抵扣税,如果对方不承认欠款,则发票抵扣情况将是非常重要的材料。
法院根据我方申请调取了供XX公司发票抵扣情况,材料显示对方已经将开具的发票抵税。
开庭时,对方否认欠款。对方称送货单不是对方公司员工欠的字,我方未供货。发票是我方自己开具的,不能证明欠款事实。会计事务所往来账项询证函是复印件,我方没有原件,对方不认可该证据。对方称录音无法证明是其公司的负责人。
但是对于发票抵扣情况,对方表示认可。
经过法官询问发票抵扣情况,对方公司不得不承认欠款事实。
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方主张,一审判决后,对方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尤律师以案说法:
当遇到问题时,要注意搜集证据,当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搜集时,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以便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