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背景:
香港籍外资物流企业负责海上运输铁矿石,运输单据为不记名提单。由于采取L/C结算,提单交付收货人晚于货物到港时间,收货人无法凭提单提货,只能交货时无单放货。目前已经发生过由于无单交付而导致的重复交付,并产生了损失。
待决问题:如何防止香港物流企业在海上运输中可能出现的无单放货,以及承担重复交付的风险?
根据问题背景,以及相关需要解决的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防控风险:
1. 采取凭托运人指示+电放的方式:
方式:贸易双方采用T/T的方式结算,替代L/C结算。承运人向托运人出具提单,但提单正本留在托运人手中,并不流通,也不用于L/C结算。
操作:承运人(货代)向托运人出具提单,但托运人手中的提单不用于结算。提货时,托运人将全套正本提单交付(邮寄)承运人,并出具凭托运人指示放货免责的保函,承运人将货物放给托运人指示的收货人。
风险:承运人只要能在放货前从托运人手中收回全套正本提单,并有托运人的免责保函,则风险可控。真正的风险在于买卖双方,尤其是买方(收货人),有卖方收到买方货款后指示承运人放货给他人的风险。关于这点,可出具记名提单,保护收货人。
难度:难度在于说服收货人(买方)同意,以及托运人(卖方)是否同意提交免责保函。
2. 采取记名提单+提货保函:
方式:买卖双方还是采用信用证结算,承运人向托运人出具记名提单,提单上明确记载收货人名称以及不可转让。此种方式需配合托运人、收货人出具相应的免责保函。
操作:承运人(货代)向托运人出具记名提单。提单可用于L/C结算,但当提单晚于货物到达时,与托运人确认是否收到货款,提单正本是否已经交付,是否放货给收货人,并要求托运人出具相应“凭托运人指示无单放货”免责条款。与托运人确认无误且拿到相关法律文件后,收货人提货时,确认收货人身份无误后,并确认是否为提单项下记载的合法收货人,以及“承运人放货给该收货人后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损失均由该收货人承担”的承诺保函。
风险:风险在于承运人自身,须把控好“记名提单”、“免责保函”,一旦有人(出具保函方除外)追究无单放货,承运人还是需要承担责任的,只是赔付后可以凭保函向买卖双方的一方或双方追偿,但也要看买卖双方的赔偿能力。
难度:该操作本质上还是违规操作,只是将承担风险降低。如果承运人有保险公司的,该操作需要知会保险公司并得到保险公司的同意,否则保险公司可能拒绝赔付。
3. 采取FCR运输单据:
方式:FCR是货运代理人收讫证明。采用FCR,多用于FOB、EXW贸易,以及由买方控制运输的情况。FCR并不是提单,一般都在正面显著位置明确记载“货物将直接发送收货人”,只要托运人(卖方)接受了该单据,即应受该项约定的约束。用FCR代替提单的运输方式下,承运人直接向收货人交付货物,无须对托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操作:向托运人出具FCR;提货时,验证收货人身份是否为FCR上记载的收货人,并决定是否进行放货;放货的决定权在承运人(货代)。
风险:作为承运人,不能同时向托运人出具FCR和提单;否则,承运人还是有凭FCR放货给收货人后,其他方凭提单再次要求取货的可能性。
难度:作为承运人风险较低,但难度在于说服托运人接受,毕竟出具FCR,对与托运人而言,有买方(收货人)拿货后拒绝支付货款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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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田萌,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专业方向:海事海商、物流贸易、涉外法律与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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