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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货代胁迫支付的费用,可以这样要回!

发布者:田萌律师|时间:2024年07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 |95人看过


在商业往来中,若因受胁迫而向货代支付费用,您有权依法撤销该行为,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费用。以下是一则真实案例,为您揭示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01】基本案情

【纽约业务】拓斯迈公司向原告如捷公司定购了一批口罩,并委托被告威万公司代为订舱,将该批口罩出运至美国纽约。之后,拓斯迈公司向被告发送原告的中英文抬头和营业执照信息,出口纽约的货运代理业务涉及的预配舱单、托书和提单上的发货人均记载为原告。原告对此不知情。被告开具了以拓斯迈公司为付款人的发票,随后拓斯迈公司向被告支付了纽约业务费用。

【孟加拉业务】原告通过泽弘公司委托被告代为订舱出运一个集装箱口罩至孟加拉国。被告向泽弘公司发送纽约业务超期用箱费账单,并表示“现在费用已经开到国内了,如捷没有支付发不了货”“明天也是晚上11点开港”“现在那个账单不付是不可能进港的”。为保证孟加拉业务货物的顺利出运,泽弘公司代原告向被告支付了纽约业务超期用箱费。

 

【02】当事人主张

如捷公司认为,在被告威万公司的胁迫下,为保证按时交货,被迫支付了超期用箱费,请求撤销该民事法律行为,并要求威万公司返还费用及相应利息。

威万公司认为,原告委托被告办理纽约业务,由于收货人没有如期还箱导致产生超期用箱费,原告作为该票业务的托运人应支付超期用箱费。被告向原告索要该费用系在行使对孟加拉业务下货物的留置权。

 

【03】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原告向被告支付超期用箱费的付款行为。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提起上诉。后双方达成调解。

 

【04】法院观点

1、如捷公司并非纽约业务的委托人,因此不应承担超期用箱费。

2、就纽约业务产生的超期用箱费,原告并没有支付的义务,因此被告对原告孟加拉业务下货物无留置权。

3、威万公司扣留如捷公司孟加拉业务下货物的行为构成胁迫,如捷公司有权撤销被迫支付的超期用箱费行为,并要求返还。

 

【05】律师建议

并不是所有货代要求支付的费用都可以这样操作,是否可以以受胁迫拿回已经支付的费用,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         发货人确实没有支付费用的义务

在本案中原告确实不是纽约业务的发货人,其对委托订舱事项完全不知情,因此,并不需要承担集装箱滞箱费的责任。此外,集装箱滞箱费的产生是由于收货人不按时还箱造成,收货人已经提货,集装箱的滞箱费并不应由发货人负责,更何况原告还不是发货人。

这里需要提示广大货代公司注意:不是所有的费用产生了都可以向发货人来要,一旦要错了,不仅拿不到费用,还有可能丧失向真正责任索要的权利。

 

2、         货代有具体的胁迫语言和行为

这个案子中,直观可见,被告扣留原告孟加拉业务下货物,并以不付款就不发货相要挟,构成胁迫。在原告对集装箱滞箱费没有付款义务,被告没有留置权的前提下,“不付款就不发货”,构成胁迫。

这里重点说明:对于货代而言,“不付款就不发货”可不是行业惯例。行使留置权需要满足苛刻的条件,并以双方约定为前提。因此,货物操作过程中,还是需要谨慎处理货主与费用,合法合规为前提。

 

3、         申请撤销在法定期限内

虽然本案是一个典型的因胁迫可撤销费用支付的案例,但需要说明的是,撤销是有法定期限,超过法定期限,将无法行使撤销权。法定期限的除斥期间一般为一年,行使撤销权需要抓紧。

 

 

【温馨提示】

在商业活动中,若您遭受胁迫,支付了不应承担的费用,请及时寻求法律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案为您提供了成功的维权经验,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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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田萌,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专业方向:海事海商、物流贸易、涉外法律与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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