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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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问:提单具有何种法律性质?

发布者:田萌律师|时间:2023年07月28日|分类:海事海商 |1407人看过


物流从业必知的100个航运物流业法律问题(二十一)



根据《海商法》的规定,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可以证明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并需运至指定地点交付收货人。


此外,在海上运输合同的司法实践中,提单还可以作为物权凭证,控制货权。在货物未到目的港时,提单上的收货人可以通过提单背书流转的方式流转货物。最终由提单持有人凭借正本提单,向承运人提货。


并非所有的提单都可以进行流转,可以流转的提单是不记名的指示提单;如果是记名提单,那么承运人需要将货物交付给提单上的记名“收货人”,而非“提单持有人”。


承运人在凭借指示提单交付货物时,具有审单的义务。在最高院的司法指导文件中,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指出承运人凭指示提单交付时应合理谨慎审单,否则将承担凭背书不连续的正本指示提单交付货物造成的损失,但其有证据证明提单持有人通过背书之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提单权利的除外。






田萌律师,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专业方向:航运与物流,国际贸易,知识产权及涉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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