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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问:提单是否可以倒签、预借?

发布者:田萌律师|时间:2023年08月01日|分类:海事海商 |1539人看过


物流从业必知的100个航运物流业法律问题(二十二)


根据《海商法》第72条、第74条,提单由承运人授权的人签发,在装船前,承运人可应托运人要求签发收货待运提单,装船完毕,托运人可以收货待运提单换取已装船提单。

 

在实践操作中,一般是由承运人在提单上加注承运船舶的船名合和装船日期,加注后则视为已装船提单。可见,在正常的海运操作惯例中,签发提单应按照装船的实际情况如实的反应在提单中。

 

倒签提单,是指提单的签发日期早于货物的实际装船日期的提单。一般是由于某种原因货物的实际装船日期晚于信用证或贸易合同所要求的最后装船日期,但为了符合信用对提单的要求,满足结汇的需要,托运人往往会向承运人出具保函声明将对于承运人因签发倒签提单所遭受的一切损失负责。

 

从法律性质来说,倒签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通谋欺骗收货人的严重的商业单证欺诈行为,一旦给收货人造成损失,承运人并不会因为托运人签发的保函而免责。

 

预借提单,是提单在货物尚未全部装船时,或者货物虽然已经由承运人接管但尚未开始装船的情况下签发。预借提单也是在异常操作下,为符合信用证的结算要求,承运人应托运人要求签发与实际装船情况不符的提单。与倒签提单相同,预借提单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提单签发人承担。

 

作为承运人,按照海运操作的惯例,其应按照货物装船的情况如实签发提单,是不能签发倒签提单、预借提单的,否则,即使有托运人的保函,对收货人而言,所产生的损失应由承运人承担。








田萌律师,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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