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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代理纠纷中,委托方可以跳过受托方直接向责任人追责吗?

发布者:田萌律师|时间:2023年07月24日|分类:海事海商 |797人看过

——合同相对性原则在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中的司法应用

 

  1. 一、   问题

货运代理行业的模式,常常会面临一个很尴尬的处境,即你明明知道是谁的过错导致了损失,但碍于并非是自己直接委托的货代,便只能一步一步的按照合同的相对性追责。

 

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尤其是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中,是否有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责任方追责的可能?

 

  1. 二、   法律分析

1、什么是【合同相对性】?

合同相对性原则起源于罗马法。合同相对性是指原则上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只能赋予给当事人或加在当事人身上,合同只能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拘束力,而非合同当事人不能诉请强制执行合同,也不能追究合同之外他人的责任。

 

在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中,委托人A下订舱指示委托B订舱,B又下委托指示委托C订舱,那么A与B之间,B与C之间形成了货运代理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A与C是没有合同关系的,一旦C的疏忽导致订舱出问题,那么A是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向C追责;A只能根据与B签署的合同,向B追究其指派受托人未尽谨慎义务,给A造成损失的责任。

 

2、司法实践中是否能突破【合同相对性】?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我国法院会考量契约的稳定性,按照合法相对性进行审理纠纷。

 

在广东某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意大利某药厂产品责任纠纷案中,最高院针对境内销售商能否超越合同相对性原则,直接向境外生产商索赔这一法律问题,首次明确了裁判规则,即可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向境外生产商直接主张侵权赔偿责任。这个案子可以看出,最高院是以支持侵权责任来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

 

同样,在海事海商领域,在贝某能诉萍某钢案件中,最高院指示,在层层转委托的情况下,虽然合同具有相对性,但若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特别复杂,涉及多起关联案件,法院可统筹协调相关方介入诉讼进行调解。这里最高院给出的指示是法院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进行组织调解,并非是突破合同相对性进行裁判。

 

无论是从法院审理案件的司法实践中,还是最高院防止诉累的批复中,可以看出,仅在请求权基础变更,或是在组织调解的过程中,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但其实,这也不是突破合同相对性针对纠纷进行裁判,而是在遵守合同相对性原则下实现公平的变通。

 

  1. 三、   律师建议

司法实践中,鲜有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作为第三人牵连至案件中,就可以放任诉讼发展。

 

在货运代理行业中,层层委托是常态,即使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委托方(A)无法向受托方委托的第三方(C)索赔,但为防止受托方(B)向委托方(A)赔偿后向有责任的转委托方(C)追偿,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转委托方(C)也应积极准备证明自己无过错;否则,一旦法律事实,即第三方过错导致的损失,被法院认定并写入判决书中,那么即使委托方(A)无法向转委托方(C)直接索赔,但受托方(B)在赔偿委托方(A)后会向转委托方(C)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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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萌律师,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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