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法院申请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虽然说重点是程序上的审查,但法院也会在开庭后,对外国法院实体的部分进行审查,主要是双方当事人是否出席、双方是否均公平且足够的行使自己的权利,以及该外国判决在程序上是否合法。
从业中,办理了香港、美国离婚判决等涉外离婚判决在国内法院的承认与执行问题,就在实践中的问题,谈谈以下比较突出也是容易忽略的三点:
一、当事人法律主体资格是否适格
首先,要明确一点:并不是所有的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均有可在国内申请承认与执行。
我们来看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简称“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规定”)第2条,“外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这条规定已经说明,在国内法院申请外国离婚判决承认的,需要至少有一方是中国公民。也就是说,双方为华侨、海外华人已经取得外国国籍的,其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是无法在国内进行承认的。
在(2016)辽02协外认5号案中,张某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中,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申请人张某与其原配偶王某某均为外国公民,张某提交的承认加拿大安大略省高等法院离婚判决的申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为由,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请请求。
可见,在国内法院申请外国离婚判决承认的,需要至少有一方是中国公民。
二、法律适用
关于外国法院判决的国内承认与执行,可适用的法律依据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互相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其中,需要指出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互相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虽然是2017年最高院通过,但由于香港通过的时间是2022年,该安排最终生效的时间是2022年2月15日。在实践中,在2022年2月15日生效前的香港离婚判决、内地离婚判决的互认可和执行认是不适用该安排的。
该安排第20条,“ 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自本安排生效之日起作出的判决,适用本安排。”可见,仅有该安排生效(2022年2月15日)之后的判决才使用该安排。
三、程序合法
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互相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的具体规定可以看出,外国法院包括香港法院的离婚判决在程序上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在其缺席情况下作出的离婚判决,应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该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其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可见,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获得中国法院的认可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到庭、无缺席判决的情况。
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互相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也有所体现,该安排第5条:“申请认可和执行本安排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判决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判决为缺席判决的,应当提交法院已经合法传唤当事人的证明文件,但判决已经对此予以明确说明或者缺席方提出申请的除外。”可见,在该安排中,关于缺席判决需要证明法庭已经合法传唤。
综上,在涉及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申请国内承认与执行实务中的注意事项,首要考量的是当事人双方的国籍,以及相应法律的适用,最后是外国、香港的法院的程序合法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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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萌律师,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专业方向:航运与物流,国际贸易,知识产权及涉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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