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碰撞责任分担原则:
1、 不可抗力、无法查明的原因以及不可归责任何一方的原因导致的船舶碰撞,碰撞各方互不负责;(海商法第167条)
2、 船舶碰撞,由哪船的过失造成,由哪船负责;(海商法第168条)
3、 互有过失的,按过失比例进行赔偿;过失程度无法判定的,均分责任;(海商法第169条)
4、 碰撞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的,各船的责任均不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比例;(海商法第169条)
5、 互有过失的船舶,对造成的第三人人身伤亡承担连带责任;遗船承担的责任超过其承担的比例的,可向其他有过失的船舶追偿;(海商法第169条)
6、 船舶因操作不当或者不遵守航行规章,虽然实际没有发生碰撞,但致使其他船舶以及船上人员、货物或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适用以上责任分担原则;(海商法第170条)
7、 船舶碰撞诉讼时效2年,自发生碰撞之日起;连带赔偿责任追偿请求权诉讼时效1年,自当事人连带支付损害赔偿之日起计算。(海商法第261条)
8、 船舶碰撞产生的责任由船舶所有人承担;光船租赁期间由光船承租人承担;(船舶碰撞司法解释第4条)
9、 船载货物的权利人因船舶碰撞造成货物损失向承运货物的本船提起诉讼的(违约之诉),承运人船舶的赔偿责任不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比例。此外,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均可援用承运人抗辩理由和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船舶碰撞司法解释第7条)
10、 因起浮、清除、拆毁由船舶碰撞造成的沉没、遇难、搁浅或被弃船舶及船上货物或使其无害的费用提出的赔偿请求,责任人不能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船舶碰撞司法解释第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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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萌律师,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专业方向:航运与物流,国际贸易,知识产权及涉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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