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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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问:货运代理人如何享有责任限额?

发布者:田萌律师|时间:2023年02月28日|分类:海事海商 |1260人看过


物流从业必知的100个航运物流业法律问题(十八)



与运输合同不同,货运代理合同通常适用的法律是《民法典》,属于无名合同的一种。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运输合同、货运代理合同,货运代理人是不享有责任限额的。


但这并不意味着货运代理人不享有责任限额,货运代理人是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享有责任限额。此外,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CIFA)发布的《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标准交易条件》以及IATA、FIATA的标准交易条件中做为货运代理人承接货物均享有相应的责任限额。


公司若作为货运代理人承接安排货物运输,可以通过在合同中直接约定责任限额的方式,以及约定适用CIFA、IATA、FIATA相关标准交易条件的方式享有责任限额。

 

货运代理人的责任限额:

(1)国际惯例:FIATA 国际货运代理业示范规则

货损赔偿:2 SDR/kg

延迟交付:以相关服务费用为限

(2)国内惯例:CIFA 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标准交易条件

货损赔偿:2 SDR/kg

延迟交付:以相关服务费用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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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萌律师,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专业方向:航运与物流,国际贸易,知识产权及涉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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