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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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对于提单、运单背面条款等格式条款有说明义务吗?

发布者:田萌律师|时间:2022年09月22日|分类:海事海商 |423人看过


物流从业必知的100个航运物流业法律问题(五)



承运人所提供格式条款应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否则限制承运人责任的条款无法律约束力。

 

委托人与承运人签订货运代理合同,承运人应当尽到对格式条款的说明义务,放货时应当尽到应有的审查和注意义务,否则造成委托人货物损失的,未经说明的限制承运人责任的格式条款无法律约束力,承运人在放货时存有过失的仍应承担相应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有关提单背后条款是否有约束力的难点在于,该格式条款是否经过双方协商。海事法院认为,仲裁条款虽提前印制在格式提单上,但若货代公司反复通过邮件提醒客户,并要求其确认提单条款、仲裁条款等,则可认定已经经过协商,货代公司已经做到了合理提示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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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萌律师,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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