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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是否可以以“不知条款”来免除赔偿?

发布者:田萌律师|时间:2022年10月04日|分类:海事海商 |640人看过


物流从业必知的100个航运物流业法律问题(六)



在运输惯例中,特别是海运中,承运人都会在提单、海运单等运输单据中设立“不知条款” (Unknown Clause)来免除或限制自己对托运人申报货物的运输责任。

 

主要是因为在实务操作中,货物上船前均已包装好,让承运人拆包装验货不现实也不效率,但无法验收货物又不能确认货物的状态会导致承运人承担非因其原因导致的货损,所以承运人在在提单、海运单、空运单等运输单据中设立“不知条款”,即在提单上都有“重量、尺码、标志、号数、品质、内容和价值是托运人所提供的,承运人在装船时并未核对”内容的条款,或是提单的“货名”前加注“据称”或“托运人装箱、计数和铅封”字样。

 

根据海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在签发已装船提单的情况下没有适当方法核对提单记载的,可以在提单上批注,说明无法核对。

 

国内司法实践认为,运输货物发生损坏,承运人依据提单记载的“不知条款”主张免除赔偿责任的,应当举证表明其当时无法核对提单记载。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货物损坏原因是承运人违反适航、妥善管货等义务的,承运人是不可援引“不知条款”主张免除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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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萌律师,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专业方向:航运与物流,国际贸易,知识产权及涉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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