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隔离期间,船员的遣返费如何支付?
——海事海商案件涉及新冠疫情司法实践系列(六)
问题: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中,船员下船后,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被隔离,或交通受阻而需等待、绕道,导致其无法及时返回出发地并额外支出一定费用,船员以此为由向航运企业主张上述费用的,应如何处理?
上海市高院:
船员与航运企业对于船员下船后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被隔离,或需等待、绕道而增加的费用的承担,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双方的合同约定与订约背景、合同履行情况、船员遣返的原因和对遣返费用增加的可预见性、船员返回路径和方式的合理性与可选择性、船员在等待或绕道期、隔离期实际支出的费用等因素,公平合理地将上述增加的遣返费用在船员与航运企业间分配。
但若遣返费用的增加是因船员故意隐瞒行程、故意违反政府防疫政策或紧急限制措施等过错行为所导致,船员要求航运企业承担该部分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解析:
1、船员签署的合同是劳动合同性质还是劳务合同性质?
一般在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船员与船公司、船东之间直接签署的合同为劳动合同性质;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船员与劳动服务机构签署的合同,具有“劳务派遣”性质的合同为劳务合同;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2、问题虽然涉及船员劳务合同
本问题虽然涉及的是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但同时,也是适用船员与船公司、船东之间的劳动合同性质。
根据上海市高院的对该类问题的意见,还是应综合考虑合同约定、当地政策、以及遣返的可预见性,遵循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分配隔离期间遣返费用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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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萌律师,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专业方向:航运与物流,国际贸易,知识产权及涉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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