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的码头、仓库仓储可以减免租金、仓储费吗?
——海事海商案件涉及新冠疫情司法实践系列(五)
问题:
码头、仓库的次承租人以疫情期间出租人对承租人减免租金为由,请求承租人相应减免租金,双方协商不成的,应如何处理?
上海市高院:
码头、仓库的承租人在疫情发生前已向次承租人转租,有证据证明码头、仓库的出租人对承租人减免疫情期间租金的,人民法院应综合考虑新冠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对码头或仓库使用收益的影响、原转租合同的租金支付标准、出租人系按照有关政策或基于其他原因减免承租人租金等因素,公平确定次承租人同期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金额,合理分摊经营风险。
律师解析:
上海市高院的问答中虽然主张公平确定次承租人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金额,合理分摊经营风险,但前提是,出租人对承租人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
同样,如果出租人没有减免租金,承租人是没有义务承担损失风险的;应依据不可抗力、突发事件以及各自合同中的约定,从风险分担的角度,去考量出租人、承租人是否减免相应的租金。
若双方的合同中没有就不可抗力、突法事件作出减免租金的约定,若承租人或次承租人在疫情期间继续使用、占用仓库,或是码头仓库继续提供仓储服务,承租人是需要继续支付租金的;但如果仓储服务到期,承租人、收货人无法按时提货,那么法院的倾向还是会综合考虑新冠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对码头或仓库使用收益的影响,根据合理分摊经营风险适当减免租金和仓储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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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萌律师,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专业方向:航运与物流,国际贸易,知识产权及涉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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