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因疫情被管控,承运人是否可以在邻近港口卸货?
——海事海商案件涉及新冠疫情司法实践系列(四)
一、问题
上海港因疫情被封控静默期间,承运人在上海港邻近的港口或地点卸货,是否属于违约?
二、律师解析
1、原则上,承运人应按照事先约定的合理航线将货运运至目的港
根据海商法第49-1条、民法典第812条,都规定了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
2、目的港因疫情防控措施被限制靠泊卸货的,导致承运人在目的港邻近的安全港口或者地点卸货,不属于违约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三)》(以下简称“最高院新冠指导意见三”)在其第13条明确,目的港因疫情防控措施被限制靠泊卸货的,导致承运人在目的港邻近的安全港口或者地点卸货,不属于违约。
根据最高院新冠指导意见三第13条第1款的规定,“目的港具有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被限制靠泊卸货等情形,导致承运人在目的港邻近的安全港口或者地点卸货,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托运人或者收货人请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可见,上海港因疫情封控期间,以及港口静默期等疫情防控措施导致船舶被限制停靠卸货,承运人是可以未经托运人的同意,在目的港邻近的安全港口、地点卸货的。除非合同有明确的约定,承运人不可以更改卸货地点。
3、但是,承运人卸货后未妥善保管货物,未及时通知托运人或者收货人,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最高院新冠指导意见三第13条第2款的规定,“承运人卸货后未就货物保管作出妥善安排并及时通知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托运人或者收货人请求承运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在疫情期间,只要货物尚未交货,即是在承运人的管控期间,承运人仍对货物有妥善安排的责任,同时,如果因疫情,不得不进行更换卸货港或地点的,也要及时的通知收货人或者托运人,以免造成货物损失。
总之,目的港因疫情防控措施被限制靠泊卸货的,承运人是可以未经托运人、收货人的同意,在目的港邻近的安全港口或者地点卸货的;但同时承运人需要妥善安排、保管货物,并及时通知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否则,如有货物损失,承运人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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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萌律师,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专业方向:航运与物流,国际贸易,知识产权及涉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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