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
1、在货物运输关系中,不考量贸易上的合同约定,对运费支付主体应当根据货运代理合同当事人的约定进行判断。
2、FOB项下的运输关系,通常为“运费到付”。
3、司法观点:FOB项下收货人拒付运费,发货人(Shipper)是否需承担该运费?
3.1 在收货人已经提货的情况下,运费拒付的风险:
(1) 承运人首先应当按照提单记载,向收货人主张运费;
货物运至目的港后已由收货人收取,即表明收货人认可并接受有关运费到付的提单记载,及为其所设的支付义务,承运人应当按照提单记载向收货人主张运费。(2018)沪72民初字1039号。
(2) 若收货人拒付运费,承运人可向托运人主张运费。
货运代理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货运代理人履行义务后,作为收货人的第三方不履行支付义务时,托运人应承担运费支付义务。(2011)浦民二(商)初字第1080号
承运人应当举证证明其已完成运输义务,且遭到收货人/第三方拒付的事实,否则,不能向托运人主张运费。(2011)浦民二(上)初字第92号。
3.2 目的港无人提货,或收货人拒绝提货的情况下,运费收取风险:
(1) 正本提单(空运单)不在收货人手中的情况下,承运人应向托运人主张运费;
由于提单没有正常流转,货物在目的港无人提取,承运人无法向收货人收取费用,托运人负有向承运人支付运费的义务。(2013)闵终字第361号。
(2) 在收货人不明或不存在的情形下,承运人应向托运人主张运费。
(2006) 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652号。
3.3 “运费到付” 下,委托人出具保函时的运费支付义务
(1) “运费到付”中,委托人就放货向货运代理人出具保函的情况下,应当履行支付运费义务。
在存在托运人为收货人提货出具保函的情况下,即使保函中未明确约定运费支付,托运人也应承担货运代理或承运人因放货而无法收取运费的责任。(2008)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358号。
4、 律师建议:
4.1 货运合同的各方如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目的港费用应向收货人收取:
4.2 收货人拒绝提货、弃货或者支付不能的情况下,才可以向收货人索要目的港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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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萌律师,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专业方向:航运与物流,国际贸易,知识产权及涉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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