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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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国际贸易合同纠纷海事海商涉外法律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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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企业、货代公司如何在FOB项下指定货防控无单放货风险

发布者:田萌律师|时间:2022年03月02日|分类:海事海商 |850人看过


 

要点:

1、 指定货操作中,若贸易合同中的境内卖方向公司订舱,货代公司签发相关提单,则境内卖方与货代公司形成“货运代理合同关系”或“运输合同关系”。

 

2、 如果货代公司签发自己作为无船承运人的提单,则在托运人栏中,境内货物托运人须是境内的卖方(实际托运人),而非境外买方(客户)。

 

3、 除非境内卖方(实际托运人)声明放弃提单,否则货代公司须向境内卖方(实际托运人)交付提单。

 

4、 如果按照客户的要求,提单中托运人栏记载的不是境内货物卖方,而是买方或中间商,那么必须向境外代理申明这一特殊情况,并要求境外代理在放货前必须征得货代公司同意;此外,在这种情况下,货代公司应在签发提单前告知境内货物卖方提单托运人的记载情况,并要求境内卖方出具书面保函,承诺因此引起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并放弃对货代公司的求偿权利。

 

5、 如遇在指定货操作过程中,是由境外承运人签发HB/L给贸易中间商,货代公司则必须事先明确告知并要求境内卖方(实际托运人)声明放弃提单和免除公司责任。

 

6、 若提单上的托运人栏为贸易中间商,而实际委托货代公司订舱的为境内卖方,提单交付贸易中间商之前,应通知境内卖方,且货代公司须要求境内卖方(实际托运人)声明放弃提单和免除货代公司责任;境内卖方有与提单记载托运人有相反指示的,货代公司应按境内卖方的指示进行操作,并向境内卖方(实际托运人)索要保函,由境内卖方承担由此给货代公司造成的责任。

 

7、 在境内,有时托运人往往因为L/C(信用证)而要求货代公司再另行签出一套HB/L(有时可能是FCR,Forwarder Cargo Receipt)用以给银行结算用,这样就会出现同一票货出现了两套运输单据,则:

(1) 同一票货不能有两套提单(运输单据),货代公司应尽量拒绝出具两套HB/L(运输单据);

(2) 可以要求货主(实际托运人,境内卖方)出具保函后进行电放;

(3) 若无法避免出具两套运输单据的,货代公司应要求托运人书面确认同意境外HB/L给贸易中间商,并且确认境内HB/L仅作L/C结汇用,且无论能否正常结汇,该单据不能作为向公司主张权利的证据。

 

建议:

1、 指定货操作中,尤其需要按照提单的流转规则进行操作,将提单交付至实际托运人手中,避免非常规操作,尤其是在不见收货人凭单取货,又没有实际托运人指示的情况下,不可无单放货。


2、 FOB项下的指定货操作,经常需要货代公司向托运人索要保函,来避免承担无单放货的责任;货代公司在操作中需根据实际情况取得实际权利人签发的保函的前提下,才可开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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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萌律师,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专业方向:航运与物流,国际贸易,知识产权及涉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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