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避免无单放货是每个物流企业的必修课
无单放货,一般是指无正本提单放货,是指承运人或(货代)在未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依提单上记载的收货人或通知人凭副本提单或提单复印件,加保函放行货物的行为。
因正本提单未收回,所以无单放货有较大的风险。在当前法律背景下,无单放货不一直被认为是违法行为。如果没有可免责事由,承运人或货代应对持有提单并根据提单有权提货的人(收货人)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为规范FOB指定货海运操作流程,以及防止公司无单放货的情形发生,特制定本操作指南。
二、 物流企业放货正规操作:
1、操作人员收到境外客户(贸易买方)的订舱或运输指示后联系境内卖方,应按境内卖方(实际上的Shipper)的托书指示操作订舱、提货、运输等;并向境内卖方(实际上的Shipper)出具相关提单正本。
2、除非国内发货人书面放弃提单,并免除公司责任,否则,操作人员应按国内发货人的指示进行操作货物,而非国外收货人。
3、FOB项下指定货国外收货人(境外买方)与国内发货人(境内卖方)同时要求拿提单,一般应当将提单交付国内发货人;除非经国内发货人书面同意,并出具相关保函,才可将提单交付至国外收货人或其代理。
4、如国内发货人放弃提单或指示提单交付他方,需要国内发货人书面声明放弃提单项下的权利,并免除公司的责任。
5、只出船公司海单(MB/L)的情况下,尽量将shipper栏设置为国内发货人(境内卖方),或者公司自己,而非代表国外收货人的贸易中间商或目的港代理等。
6、国外收货人对在途运输货物有任何要求或指示的,均应书面问询国内发货人“国外收货人的运输要求/指示,其是否同意/接受”,并按国内发货人的指示进行操作。
7、货到目的港后,公司的目的港代理应放货给持有正本提单的收货人。
8、FOB指定货操作过程中,相关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范操作,不能以所谓的“经验”或者“老规矩”办理,往来沟通要以书面进行,并且要保存好一切相关单据备查。
------------------------
田萌律师,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专业方向:航运与物流,国际贸易,知识产权及涉外法律
联系方式:13917820693;
tianmeng1120@aliyu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