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
1. 第一步:初步确定公司的身份是“承运人”还是“货运代理人”
考量因素:应从合同约定、收入取得方式、提单签发、业务操作模式等因素进行综合认定。
2. 第二步:要求客户提供处理索赔的相关文件
(1) 正式的索赔函:
考量因素:
索赔是否由相关的利害关系人提出:若收货人已经提货,托运人是无权索赔的,除非其能提供收货人放弃索赔或委托收货人索赔的书面文件;
该票操作是否有供应商、实际承运人来具体实施操作;若有,应及时向供应商、实际承运人发送索赔函,告知其损失情况、客户索赔金额等,并保留后续索赔/追索的权利。
(2) 货损的证明文件:
权威机构的公估报告(Survey Report);
货损的照片;
提单、交接单上是否有不良批注(若有);
其他辅助证明文件。
(3) 货值证明文件:
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
报关文件、投保文件中的货值声明;
残值报告(若有);
其他辅助证明文件。
(4) 保险情况:
客户若已经投保货运险,需及时告知客户向保险公司索赔;因为保险公司的赔偿一般都是足额赔偿(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而承运人、货运代理人赔偿十分有限;
若保险公司已经向客户赔偿,应拒绝客户的相应索赔;因为从常规上讲,一旦保险公司赔付客户后,客户已经将索赔权利转给保险公司了。
(5) 公司业务操作情况:
调出涉及该票业务的所有文件:委托书、合同、承运单据、修改内容确认件、费用确认书、收货单、来往传真、E-mail 等。
3. 第三步:内部分析和确定责任方
(1) 索赔时效与诉讼时效;
是否在索赔期限内提出:海运14天,空运7天(若空运出现延迟,可达14天);
是否已经过了诉讼时效:货损发生已经超过1年(海运)、2年(空运)、3年(其他服务);
在实际操作中,一定要及时将客户的索赔要求转给真正的责任人(如船公司、航空公司、供应商等),注意在此过程中避免因公司的原因导致索赔时间的差异,如出现客户向公司的索赔在时效内,而公司却丧失了向真正的责任索赔的权利。
建议:
在没有确切的依据以及得到公司认可之前,不要给客户一种已经承认事实的感觉;
在与客户就索赔事件的交流中,需要注意不能随意地确定某些事实,并做出承诺;
及时向供应商、实际承运人申报货物损失情况、发送书面索赔函,保留后续索赔权利;
在索赔过程中,将实际责任人(供应商、实际承运人)就索赔的认可情况反映给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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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萌律师,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专业方向:航运与物流,国际贸易,知识产权及涉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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