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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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代在未得到收货人明确指令的情况下,在目的港电放货物是否违约?

发布者:田萌律师|时间:2022年02月23日|分类:海事海商 |2655人看过

托运人和货代之间一直是凭借托运人签署的电放保函放货,双方签署了框架保函后,货代是否还需要托运人的明确指令才能放货?

 

是的。

 

无论托运人是否签署电放保函,货代均需有托运人的明确指令才能放货,除非按照双方的交易习惯,凭托运人签署的电放保函可以放货。

 

货代未经托运人的书面指令擅自电放货物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按照损失货物的实际价值赔偿。

 

  1. 一、案情

原告:美馨公司

被告:华建货代

 

2018年11月,澳大利亚买方ZEDPAC公司以编号为100795的采购订单向美馨公司购买一批无纺布湿巾。美馨公司向ZEDPAC公司开具金额共计38,312美元的两份商业发票,价格条件为FOB上海。ZEDPAC公司向美馨公司预付货款11,250美元,交易附言为“发票号AHC18671,订单号100795”。ZEDPAC公司指定美馨公司将货物交由华建货代运输,并要求将提单收货人记载为INTERNATIONALWATERS公司。

 

2018年11月7日,美馨公司通过邮件向华建货代发送货运委托书,委托华建货代将一批无纺布湿巾自中国上海港运往澳大利亚布里斯班港。同年11月15日,美馨公司向华建货代支付货运代理费用人民币2,960元。双方当事人确认,就涉案业务,美馨公司未曾要求华建货代出具正本提单。同年11月29日,前述提单项下货物在目的港被放行。

 

根据涉案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记载,涉案海运出口货物货款为36,800美元。

 

2019年4月24日,美馨公司表示在承诺函中写明,美馨公司若同意客户减少5,000美元,华建货代愿意支付美馨公司4,000美元。同年5月30日,美馨公司向华建货代出具美馨公司盖章的承诺函,载明美馨公司同意华建货代支付4,000美元以彻底解决错误放货索赔。2019年8月26日,由于境外买方并未依约付款,美馨公司向华建货代发送律师函,索赔因后者未按约定放货导致的货款损失27,062美元。

 

双方此前曾长期合作开展FOB货物的出口运输业务,华建货代均出具电放提单并电放货物。既往的放货操作流程依美馨公司是否针对提单所载收货人出具过年度电放保函而有所区别。

 

美馨公司首次委托华建货代就买方为ZEDPAC公司(收货人为INTERNATIONALWATERS)的货物运输开展合作。美馨公司未就ZEDPAC公司或INTERNATIONALWATERS公司向华建货代出具过年度电放保函,也未就涉案业务向华建货代发送过单票电放保函。

 

  1. 二、司法观点

法院认为,美馨公司对涉案货物的交付方式为电放没有异议,但这并不意味着美馨公司同意华建货代可以不凭美馨公司指令电放货物。

 

在长期合作过程中,华建货代出具电放提单并电放货物,均以美馨公司已向华建货代出具电放保函且支付境内货代费用为前提。

 

因此,在无其他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华建货代应当按照双方的交易习惯,待美馨公司向其出具电放保函后,方能电放货物。

 

一审法院判决华建货代违约,向美馨公司承担货物损失共计25,550美元。二审法院支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1. 三、律师分析

这是个典型的指定货货代未经托运人明确指示,擅自电放导致货物损失的案子。

 

这里面可以看出在司法实践中对放货指示的理解与货代行业操作对放货指示的理解是不同的,货代行业在电放操作中是需要注意的。

 

1、在指定货操作中,即使货代的真实的客户是国外买家(收货人),但在电放操作中需要凭借托运人的指示进行操作货物。

一般FOB出口的贸易中,都是国外买方安排运输,这样在指定货业务中,货代的真正客户其实是国外的买家。但这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当货代的客户与其付有义务的相对方不是同一方时,且当收货人(实际客户)与托运人(负有操作义务相对方)的指示发生矛盾时,货代需要听谁的指示进行操作货物?

 

在国内的司法实践中认为,在货运代理关系中,即使货代是收货人指定,但托运人才是运输代理关系的委托方,托运人给货代下了订舱指示,委托货代操作货物,那么货代是需要凭借托运人的指示进行操作货物,否则,若凭借收货人的指示进行操作,即是违约,极有可能会面临无单放货的巨额赔偿。

 

2、电放操作中,货代应谨慎履行放货义务,主动询问托运人是否可以放货,并索要电放保函。

电放货物,是在不交付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凭借托运人的指示进行放货。这个是为了方便托收两方进行交接货物,但在国际贸易中,常有收货人拿了货物之后拒付货款,且电放不交付正本提单并非一个常规合法的操作,这就需要货代在操作的过程中,尽到谨慎放货的义务,需要在收到托运人的电放保函或得到托运人的明确放货指令后才能放货。

 

这个案子中,最关键的点在于,华建货代既未得到美馨公司的明确放货指示,也未拿到美馨公司签署的电放保函,私下将货物放给了收货人,收货人拒绝支付货款,最后由放货错误的华建货代承担货物的赔偿责任。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跟无单放货一样,若是由于货代的原因导致的错误电放产生的货损,货代是需要赔偿货物的实际损失。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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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萌律师,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专业方向:航运与物流,国际贸易,知识产权及涉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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