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PS:
海上货物运输,在承运人责任期间因海关掏箱查验导致货物被雨淋湿,承运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是否满足承运人免除责任的条件?
法院认为,货物在海关查验期间因突遭暴雨致损,属于非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过失导致,承运人对此不负赔偿责任。
一、 案情
原告:(黎世公司(货主保险公司)
被告:DM公司(承运人)
2019年3月5日,DM公司签发编号MUCA0XX清洁提单,承运一个40尺集装箱货物,由德国艾希巴赫至中国上海。该集装箱货物于2019年4月5日运抵并卸载于上海洋山港三期码头堆场,4月8日转栈至芦潮港辅助区,4月9日于芦潮港辅助区接受海关查验,4月12日转栈换单后提离芦潮港辅助区至收货人B上海公司指定仓库。
2019年4月25日,涉案集装箱货物于2019年4月9日在上海洋山港进行全部掏箱接受海关查验,因场地条件限制货物露天查验,查验时并未下雨,但在查验后准备将货物重新装入集装箱内时突降暴雨,现场工作人员迅速拿雨布遮盖,但由于风雨过大,部分货物仍被雨淋湿。
后经一审法院查明,2019年4月9日在涉案集装箱货物进行全部掏箱接受海关查验时,货主的进口货代公司派员在查验现场。
根据公估报告记载,涉案集装箱货物于2019年4月12日运抵收货人位于江苏太仓的仓库开箱后,发现内部货物有不同程度的水湿情况;经调查确定涉案货物受损系因在上海洋山港进行海关查验期间遭雨淋所致;根据货物发票确定全损,最终确定理赔货损金额为135,575.04元。
2019年7月3日、7月29日,苏黎世公司根据其签发的被保险人为收货人的货物运输保险单之约定,支付保险赔款共计135,575.04元,收货人确认收款后出具权益转让书,将货损保险赔款合计135,575.04元并转让相关权益于苏黎世公司。苏黎世起诉承运人DM公司至上海海事法院。
二、 司法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货损发生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但涉案货物系因海关要求全部进行拆掏箱作业后查验,方才导致原本应整箱交接的货物非因承运人的原因却在其责任期间内遭受意外暴雨水湿致损,作为承运人的DM公司以及其代理人并无责任,不符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支持了一审法院的主张,其认为,涉案货物虽在承运人责任期间发生货损,但系因法定免责事由所致,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三、 律师分析
1、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根据《海商法》第46条规定,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货物的责任期间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的管控期间,在此期间发生货损,承运人需要承担责任,除非属于承运人的免责事由。
一旦确认了货损发生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那么接下来就看货损的发生是否有承运人的免责事由。
2、承运人的免责事由:
《海商法》第51条列举了承运人不承担责任的12种情况,确定了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货损,承运人免责。
3、本案的关键:
本案对于是否属于承运人责任期间发生的货损是没有争议,但是关键点在于,一般集装箱交货为整箱交付,即无特殊情况下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一般不会进行拆掏箱作业,且只要箱体表面状况良好,即使在交付收货人之前的运输及堆存期间遭受雨淋,箱内货物一般也不会由此湿损。
也就是说,由于海关查验,不得不掏箱这一非正常操作是导致货损的重要原因,但海关查验并非是承运人的原因所导致,且海关查验时货主的进口货运代理也在现场,其代表了收货人,若货物有特殊属性应在海关查验时及时通知承运人谨慎操作,避免货损。
在实践操作中,并不是货物交给了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就可以高枕无忧了,若货物需要异常操作的,特殊处理的,需要及时通知承运人,否则,承运人按照惯常操作进行,发生货损不是由于其原因导致的也是不承担责任的。
四、 小总结
注意以下要点:
1、一般,承运人在其责任期间产生的集装箱装运货物损失承担责任;
2、但,该货物损失并非由其原因导致的,承运人免责。
--------------------------------------
田萌律师,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专业方向:航运与物流,国际贸易,知识产权及涉外法律
联系方式:139178206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