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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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国际贸易合同纠纷海事海商涉外法律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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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运输中【承运人】、【货运代理人】的责任限额规定

发布者:田萌律师|时间:2022年02月15日|分类:海事海商 |3400人看过


要点:

1. 承运人的责任限额依据:

(1) 海运:

  • 国际公约:海牙公约、海牙-维斯比公约

  • 国内法律:海商法

  • 提单背面条款

  • 货损赔偿:2~2.5 SDR/kg

  • 延迟交付:以相关运输费用为限

(2) 空运:

  • 国际公约:华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

  • 国内法律:民用航空法

  • 空运单背面条款

  • 货损赔偿:17~19 SDR/kg

  • 延迟交付:以相关运输费用为限

(3) 陆运:

  • 国内法律:合同法、铁路法

  • 运单背面条款

  • 货损赔偿:无明确责任限额规定,实践中若无相反规定均应赔偿实际损失

  • 延迟交付:以相关运输费用为限


2. 货运代理人的责任限额:

(1) 国际惯例:FIATA 国际货运代理业示范规则

  • 货损赔偿:2 SDR/kg

  • 延迟交付:以相关服务费用为限

(2) 国内惯例:CIFA 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标准交易条件

  • 货损赔偿:2 SDR/kg

  • 延迟交付:以相关服务费用为限


建议:

在合同中选择加入如下条款,以控制公司的赔偿风险

在协议履行的过程中,公司作为货运代理人,仅对自身原因导致的货损、货差或其他客户损失承担责任;

公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海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空运)、《FIATA国际货运代理业示范规则》(其他服务)的规定进行赔偿;或

公司按提单背面条款(海运)、空运单背面条款(空运)、《FIATA国际货运代理业示范规则》(其他服务)的规定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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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萌律师,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专业方向:航运与物流,国际贸易,知识产权及涉外法律

联系方式:13917820693;

tianmeng1120@aliy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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