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
1. 承运人的责任限额依据:
(1) 海运:
国际公约:海牙公约、海牙-维斯比公约
国内法律:海商法
提单背面条款
货损赔偿:2~2.5 SDR/kg
延迟交付:以相关运输费用为限
(2) 空运:
国际公约:华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
国内法律:民用航空法
空运单背面条款
货损赔偿:17~19 SDR/kg
延迟交付:以相关运输费用为限
(3) 陆运:
国内法律:合同法、铁路法
运单背面条款
货损赔偿:无明确责任限额规定,实践中若无相反规定均应赔偿实际损失
延迟交付:以相关运输费用为限
2. 货运代理人的责任限额:
(1) 国际惯例:FIATA 国际货运代理业示范规则
货损赔偿:2 SDR/kg
延迟交付:以相关服务费用为限
(2) 国内惯例:CIFA 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标准交易条件
货损赔偿:2 SDR/kg
延迟交付:以相关服务费用为限
建议:
在合同中选择加入如下条款,以控制公司的赔偿风险
? 在协议履行的过程中,公司作为货运代理人,仅对自身原因导致的货损、货差或其他客户损失承担责任;
? 公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海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空运)、《FIATA国际货运代理业示范规则》(其他服务)的规定进行赔偿;或
? 公司按提单背面条款(海运)、空运单背面条款(空运)、《FIATA国际货运代理业示范规则》(其他服务)的规定进行赔偿。
------------------
田萌律师,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专业方向:航运与物流,国际贸易,知识产权及涉外法律
联系方式:13917820693;
tianmeng1120@aliyu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