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萌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国际贸易合同纠纷海事海商涉外法律知识产权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如何区别【承运人】与【货运代理人】?

发布者:田萌律师|时间:2022年02月15日|分类:海事海商 |7546人看过

要点:

1. 货运代理人和契约承运人,是物流企业两种最为常见的法律地位。


2. 契约承运人分别与货主和实际承运人签订两个“背靠背”的运输合同;在货主的运输合同中为“承运人”;在与船公司的运输合同中为“托运人”。


3. 货运代理人与委托人签署“货运代理合同”,按委托人的指示进行操作货物。


4. 无船承运人,即“契约承运人”;虽然没有船舶运输工具,却可缔结“运输合同”,以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收取运费,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安全和风险负责。


5. 货运代理人,仅为自己的过错给客户造成的货损、货差或其他损失承担责任,并不承担承运人的责任,也不承担运输风险。


6. 司法实践观点:

  • 最高法《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3号

  • 最高法【2010】民申字第727号案

(1) 货运代理人与无船承运人的身份识别,应从合同约定、收入取得方式、提单签发、业务操作模式等因素进行综合认定。

(2) 货代企业以自己名义签发提单(其他运输单证)的,承担承运人责任。

(3) 货代企业以承运人代理人名义签发提单(其他运输单证)的,但不能证明取得承运人授权(是否签署相关合同)的,承担承运人责任。


7. 操作中的一般认定:

(1) 在国际运输过程中,如果不签发运输单据,公司硬是纯粹的代理人。

(2) 在多式联运中,若公司签发联运单证的,是全程缔约承运人。

(3) 在内陆汽车运输过程中,与客户签署了“运输合同”,即是实际承运人。

(4) 在长期物流仓储业务中,公司为客户协运、理货,即是当事人。

(5) 在报关报检业务中,公司是纯粹的代理人。


建议:

1、由于货运代理人责任轻、风险小的优点,所以在实际操作中,公司应尽可能的与客户签署“货运代理协议”,将自己的责任承担义务限定为“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公司作为货运代理人,仅对自身的过错给客户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2、公司作为无船承运人签发提单时,如遇在货物交接时发现货物异常,应及时在提单上进行批注。


-------------------

田萌律师,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专业方向:航运与物流,国际贸易,知识产权及涉外法律

联系方式:13917820693;

tianmeng1120@aliyun.com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