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有效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货运代理企业以承运人代理人名义签发提单、海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但不能证明取得承运人授权,委托人据此主张货运代理企业承担承运人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即若货代企业未取得无船承运人资格,却以承运人的名义签发提单的,提单是有效的;但交通主管部门会对货代企业的这种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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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萌 律师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
业务方向:航运物流、国际贸易、知识产权及涉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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