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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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之下,集装箱超期使用费是否有可能减少?

发布者:田萌律师|时间:2021年12月20日|分类:海事海商 |470人看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三)》的规定:

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集装箱超期使用,收货人或者托运人请求调减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尽可能引导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酌情予以调减,一般应以一个同类集装箱重置价格作为认定滞箱费数额的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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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萌 律师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

业务方向:供应链物流、国际贸易、知识产权及涉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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