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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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人身损害刑事辩护债权债务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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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后被胁迫签订抵房协议

发布者:陈轶律师|时间:2022年10月08日|分类:债权债务 |165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主要事实:

     上诉人(一审被告)向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借款后被诈骗,被上诉人得知出借给上诉人的借款被诈骗后立即找到上诉人要求还钱,并住在上诉人家中,采取了种种非法手段逼迫上诉人还钱,并逼迫上诉人签订了一份以房抵债的协议,一审诉讼中原告以该以房抵债的协议起诉了被告,被告败诉,被告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委托我作为上诉人的代理人。

案件难点:

      我方上诉理由有两点,第一借款数额不属实,第二以房抵债的协议是被上诉人胁迫下签字的,不是上诉人的真实意思。但是在证明被上诉人胁迫的问题上存在极大的你难度,第一是因为当时上诉人没有留存任何证据,第二上诉人在处理被上诉人滞留家中要债时报警了,但是没有留存报警记录,被胁迫签订协议后也报警了,但是没有做任何处理,仅仅有报警记录。

案件点评:

      可能许多人看到有报警记录就认为这些都是证据,能够证明被胁迫的事实,但是从法律角度来讲,对于胁迫事实的证明标准非常高,从诉讼法层面来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九条指出,当事人对胁迫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有别于一般待证事实适用“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胁迫须适用“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证明难度陡然提升。

     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通过威胁、恐吓等不法手段对他人思想上施加强制,由此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并基于恐惧心理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在民法理论中,胁迫与欺诈一样,都属于意思表示不自由的情形。当事人因受胁迫而作出意思表示,其意思表示并没有产生错误,受胁迫人在作出符合胁迫人要求的意思表示时,清楚地意识到自己意思表示的法律后果,只是这种意思表示的作出并非基于受胁迫人的自由意志。胁迫的构成要件一般应当包括:一是胁迫人主观上有胁迫的故意,即故意实施胁迫行为使他人陷入恐惧以及基于此恐惧心理作出意思表示。二是胁迫人客观上实施了胁迫的行为,即以将要实施某种加害行为威胁受胁迫人,以此使受胁迫人产生心理恐惧。这种加害既可以是对受胁迫人自身的人身、财产权益的加害,也可以是对受胁迫人的亲友甚至与之有关的其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的加害,客观上使受胁迫人产生了恐惧心理。三是胁迫须具有不法性,包括手段或者目的的不法性,反之则胁迫不成立。例如,出租人以向法院起诉为要挟,要求承租人按合同约定及时履行交付租金的义务,此种情形便不属于应受法律调整的胁迫行为。四是受胁迫人基于胁迫产生的恐惧心理作出意思表示。换言之,意思表示的作出与胁迫存在因果关系。此处因果关系的判断,应以受胁迫人自身而非其他人为标准。由于胁迫侵害了被胁迫人的自由意志,法律对通过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加以规制。

    因此仅仅有报警记录,而没有进一步对该事件进行调查、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没有立案等来证明该事实确实存在,很难撤销该协议。

 判决结果:

    二审撤销了一审判决发回重申,给上诉人争取到了进一步取证的时间。

在这里要特别提醒所有人,无论受到任何胁迫不能轻易在任何文件上签字,一旦签字将很难撤销,如果您恰巧遇到了这种事情,一定要第一时间报警,并且要求办案民警调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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