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2016年4、5、6月,原告从被告处购买焦炭,经双方结算,被告应退还原告货款26000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不予退还。被告承诺2020年5月全部还清。约定的还款期限已过,被告仅还款40000元,剩余220000元至今未退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货款220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自2020年8月20日逾期退还货款的资金占用费按照年利率6%支付至退还完毕为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还款计划》、通话录音、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宁夏有限公司专用收据各一份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七张,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从被告处购买焦炭,经双方结算,被告应退还原告260000元货款,故被告于2019年7月1日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一份,载明:“共有退回货款(焦炭)共计贰拾陆万元整,分十个月还清,从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5月份还清,如有不方便可以在增加2至3个月。梁烜荣2019年7月1日”。后被告于2019年8月15、2019年10月28日分别向原告退还20000元,共计退还40000元。现因剩余货款220000元至今未退还,故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欠付原告260000元货款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自认被告已退还40000元,故对于其要求被告退还剩余货款220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计算标准调整为年利率3.85%。综上,被告应退还原告货款22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3.85%支付自2020年8月20日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利息。
法院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退还货款22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3.85%支付自2020年8月20日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00元,已减半收取23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600元,由被告负担。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已经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
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判决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履行告知书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